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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公司法修订案本月底表决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周翀 2005-10-14 08: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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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8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二审后,证券法、公司法修订草案有望本月底表决。
  证券法三审稿中,证监会获得的查封三类"问题账户"的"准司法权"将得到保留。


  继8月下旬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二审后,证券法修订草案、公司法修订草案有望于本月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三审,并交付表决。

  一位权威人士昨天对本报记者说,自两法8月同时提交二审,到此次同时提交三审,两法修订工作基本保持同步进行的态势,显示了两法修订工作的密切关联性。此外,三次上会的时间间隔越来越短,既显示了市场对两法尽快完成修订的热切需求,也表明立法机构顺应这种需求,加快了法律修订工作进程。

  该人士透露,证券法三审稿与二审稿相比没有实质性变化,证监会获得的查封三类"问题账户"的"准司法权"将得到保留。

  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出于对证券市场上资金流动速度快,违法行为查证难,交易金额巨大的考虑,证监会被赋予冻结、查封三类"问题账户"的权力等准司法权,同时,行使准司法权将受到三方面相关程序的限制:一是适度提高证监会行使调查、检查的权利的成本。特别是冻结、查封"问题账户",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的批准。二是保证执法过程的规范,在证监会行使检查、调查权力时,应向接受检查、调查的当事人出示有关调查、检查证明等证件,并保证有两个以上工作人员同时进行调查,形成现场监督制约。三是限制当事人的强制措施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应予以及时解除。

  此前,证券法修订草案进行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禁止"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权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同时,立法部门利用两法一起修订的契机,将公司法中有关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监管的规定移入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并进行了适当合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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