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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证券法高票通过(点评)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薛莉 周翀 2005-10-28 0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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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高票通过了新修订后的证券法、公司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公布了这两部法律。
  证星点评认为,这次修改,对发展我国证券市场来说,可谓是吐故纳新。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高票通过了新修订后的证券法、公司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公布了这两部法律。

  新修订后的证券法、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会后,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受邀就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在回答本报提问时表示,为积极贯彻执行新的证券法,证监会将抓紧时间,按照法律的要求、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原意,制订相应的配套法规、规章和规则。

  桂敏杰表示,证监会一个时期以来一直在关注证券法修订案的审议过程,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的证券法,证监会将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加强相关培训工作;按照法律要求,抓紧时间制定相应配套法规、规章和规则;并加强与各有关部门联系和协作,共同制定具体的细则性管理办法,做好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工作。

  证券法修订工作历时近两年,修订面涉及原证券法40%的条款。新的证券法共12章240条,在原证券法214条的基础上,新增53条,删除27条,还有一些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增加的部分还包括从公司法中并入的8条。修订的总体原则是,既有利于推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又有利于防范风险,保障资本市场运作的安全,同时加强对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修改后的证券法,一是扩大了证券交易的方式和范围,对于之前限制比较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现货交易,融资融券,国企炒股和银行资金入市5类问题,均以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法规、规则等形式"开口子"。改变了过去证券公司实行的管理办法,同时对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机制加以完善。二是强化了监管部门的权力,同时也对权力的行使加强了制约,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将处罚条款增加了三分之一,达到47条。四是加大和强化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建立证券投资者的保护基金,规定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客户证券和资金不得挪用,不得强制执行。五是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明确了发行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高管、各类中介机构等主体的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公司法相比原法主要进行了五个方面调整,一是完善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较大幅度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扩大了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募集设立方式,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二是修改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完善了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增加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三是充实了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四是健全了一系列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五是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新的公司法共13章219条。

  证星点评:

  这次修改,对发展我国证券市场来说,可谓是吐故纳新,治标治本,其中更有五处新意格外引人关注。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成为投资者的“保护伞”

  近年来一些证券公司暴露出挪用、质押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利益。修改后的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证券投资者保护(或补偿)制度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是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的一种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这从立法上和政策上都健全和完善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机制,这将对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而令人关注的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目前已经付诸于具体实践。经过多个部门的周密筹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已于9月29日正式开业。  据基金公司的负责人介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股市黑嘴”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投资咨询业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兴起。它们为繁荣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服务起到不错的促进作用。而众多股民对证券市场缺乏了解的渠道、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也缺乏透彻的了解,决定了市场对投资咨询业的需求。

  不过,其中也有不少害群之马。有些机构或股评人故意发布虚假信息、甚至与庄家联手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这些股评人也被称之为“股市黑嘴”。  1999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中,虽然也禁止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但缺乏相关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证券法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有此类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突破“单边市”的法律障碍

  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只能采取现货方式交易,禁止买空卖空行为。

  修改后的证券法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调整,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调整为中国股市日后的发展留出了很大的政策空间。

  中国股市建立15年以来,股市交易一直是单边“做多”机制,是典型的“单边市”。也就是说,市场只有涨,投资者才能赚钱。近年来,建议证券交易除现货交易外还允许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的呼声一直不断。

  业内人士建言说,国际上通行的证券股指期货期权等交易形式,实践证明不但活跃了证券市场,也是一种避险工具。固守于单边市,不利于从机制上发展中国股市。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  与之同时,为奠定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工具交易的基础,此次证券法修改还解禁了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行为,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券商和客户之间有了“防火墙”

  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上重要的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市场的结构性调整和持续低迷,我国证券公司存在的问题充分暴露,一批公司的状况十分严峻。

  而一些证券公司出现的挪用、质押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损害了证券公司的行业形象。此次证券法修改,花大气力从机制上根除证券公司存在的隐患问题,在“第六章”中就证券公司的条款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并使现行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的第六章,由29条增至修改后的33条。

  这其中关于“明确客户交易资金所有权,严格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的条款,格外引人注目。这一规定,意味着券商和客户之间有了一道“防火墙”,券商便无法挪用客户的交易资金,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修改后的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为加强证券公司的监管,修改后的证券法还补充和完善了对券商的监管措施,明确了券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健全了公司内控制度。

  解除股市发展桎梏

  为证券市场的今后发展留出足够的政策空间,体现了本次证券法修改的长远眼光。在规定打击证券违规方面的相关条款,强调“严”字当头;而事关股市发展空间方面,则留出了“宽松”的发展环境,着眼于解除股市发展桎梏。  相比现行证券法对“分业经营和管理”、“禁止国企炒股”和“禁止银行资金违规入市”等方面的规定,在修改后的证券法中,都有了“新的说法”。

  现行证券法在“总则”中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这样的规定,是昔日在严防金融风险的背景下制定的。但目前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实际中已经出现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比如中国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这确实需要法律上给予支持。

  修改后的证券法在相关条款强调分业管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句,这就在法律上“开了口子”,给出了政策空间。现行证券法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这次证券法作出了妥善修订,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是现行证券法的规定。参照当前国家有关鼓励合规资金入市的意见,修改后的证券法将此条修订为“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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