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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股公司试行股权激励(独家点评)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05-11-15 07: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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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要探索并规范激励机制,通过股权激励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
  证星点评认为,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应与问责制度同时执行。


  中国证监会发出通知,自本月15日至22日,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五部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和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中有关股权激励的规定,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上市公司要探索并规范激励机制,通过股权激励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

  在上周由证监会等部门组织召开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座谈会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座谈会上,与会的上市公司和地方政府代表均曾提出尽快出台股权激励规范办法的建议。以《意见》的推出为标志,上述建议得到了证监会的迅速回应。

  《意见》规定,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拟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推开的方式,试点一段时间后总结经验,对《意见》加以完善,以较为稳妥地推行该项制度。试点阶段只允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待全面推行后可以考虑取消该限制。

  《意见》明确,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必须是公司员工,具体对象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是有污点记录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以督促高管人员勤勉尽责。此外,财务报告虚假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在股票来源方面,《意见》明确了公开发行时预留股份、向高管人员发行股份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种方式。在股票数量方面,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其中个人获授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超过1%的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特别批准。

  对于股票激励计划,《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励对象达到业绩目标或服务达到一定期限时才能出售。

  对于期权激励计划,《意见》规定,行权价格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价与公布前一日的市价孰高原则确定,以避免股价操纵。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最后由股东大会批准。

  证星点评:

  日前,证监会推出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这无疑又是一个制度创新,也是内地证券市场一件新鲜事物。毫无疑问,相关部门希望在股改进入深水区时,借助股权激励机制进一步推动股改向前发展。

  随着股改有序推进,越来越多的股权激励计划浮出水面。从晨鸣纸业(000488)、夏新电子(600057)、光明乳业(600597)、中化国际(600500)等等举不胜举,显然,相关部门推出股权激励规范意见征求稿,也是符合股改发展需要,因为随着股改的深入,有许多上市公司高层在股改方面动力明显不足,所以,管理层要达到股改预期效果,有必要推出股权激励机制,采取一些适当的措施,不至于让“开弓没有回头箭”成为世人的笑柄。

  上市公司若实施股权激励,可以将长期困扰上市公司高管和管理学界的难题也将逐步解决,尽可能地让“高级打工仔”和股东的利益一致化。但是,相关部门更有必要进行适当的控制,严防公司治理和证券监管不到位后企业高官短期套现行为,从而难免导致股权激励措施沦为经营者掠夺股东财富的武器。另外,在今后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时,应与问责制度同时执行,让企业高层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完全对等,这一点是我们普通中小投资者尤为关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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