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机构部将积极研究具体实施办法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今天在本报撰文指出,为贯彻落实新的证券法,证监会将积极研究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等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充分发挥证券公司在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中介作用,扩大证券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来源。
证监会机构监管部表示,下一步将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推进券商综合治理工作。
证星点评:
周四有媒体报道,据知情人士透露:“证监会将积极研究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等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以充分发挥证券公司在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中介作用,扩大证券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来源。
从媒体透露的信息来看,至少折射出二个信号,首先是证券信用交易开展的条件必须是建立在比较成熟的市场中, 券商运行规则也是比较透明的前提下才能操作,相关部门考虑融资融券业务,反过来也证明管理层对券商的规范治理工作已近尾声。其次,考虑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也是具体落实“国九条”的一项重要举措,更重要的意义在于,随着股改向纵深推进,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氛围作依托,所以,融资融券业务考虑的开展本身是管理层向市场释放出的又一个信号,即管理层不愿意看到股指再度向下回落。
其实,在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的前提下,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为证券公司使用贷款融通资金创造有利条件,是百益而无害的。当然,现行《证券法》第36条和142条都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进行了限制,需要通过法律修改拓宽券商融资渠道,这一设想到具体实施,其过程还有相当一段路程要走。所以,短期内该消息的出台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和波动极为有限,但对长期而言却有着较为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