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正在修订过程中,有望于近期出台。从小范围征求意见的情况看,新《办法》强化了对并购过程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券商行为的要求,并明确了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
同时,由于新证券法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因此新《办法》相应作了调整。
主要明确的内容包括:证监会为加强对收购行为的监管,可以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出异议并要求改正;收购人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由6个月提高到12个月;由于未来强制性全面收购方式将修改为按比例收购,以方便不以退市为目的的要约收购进行,为防止滥用比例收购方式,新规章将设定比例收购的下限;对于协议收购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由于证监会拥有豁免权,因此将对豁免条件作出规定。
一位券商人士透露,鉴于此前一些市场主体的并购行为不够规范,出现了并购成功就"变脸",存在掏空上市公司等行为,因此,新《办法》对并购过程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范,以杜绝这类目的不纯的并购行为。
此外,针对券商在并购过程中的行为没有处罚措施的缺陷,新《办法》将强化对券商的责任追究制度。该人士称,这意味着券商在并购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很可能也将随之加大。
但新《办法》会否将保荐制度引入并购过程,目前仍存在悬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