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 - 专稿 - 证星视点 - 重大政策解读 - 正文

融资融券试点箭在弦上(独家点评)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杨大泉 2006-05-11 08:19:0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10家创新类券商昨日上报了符合自身特点的融资融券具体方案。至此,融资融券试点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
  证星点评认为,搞活市场,并使之步入良性循环已是各方共识。

  根据管理层要求,10家创新类券商昨日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符合自身特点的融资融券具体方案。至此,《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操作指引》业内征求意见过程基本结束,融资融券试点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操作指引》业内征求意见是在4月下旬开始的。

  中国证监会当时召集了中金、中信、国泰君安、东方、华泰、招商、海通等10家创新类券商,就融资融券进行业务研讨,并下发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要求这10家券商在此基础上完成符合自身特点的具体操作方案,并于5月10日上报,为尽快启动融资融券试点做最后的准备。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显示,券商进行融资融券业务将有两种途径:一是在试点阶段,券商可以自有资金和证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二是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券商可以将其取得担保权的客户资产用于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转融通,这样可以解决券商自有资金或证券不足的问题。但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券商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不与客户发生业务关系。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券商应建立健全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合理确定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分规模,并加强实时监控,动态调整总、分规模。同时,券商应从融资融券业务的当期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风险准备金,弥补融资融券业务亏损、核销融资融券业务形成的呆坏账。

  征求意见稿还显示:融资融券业务账户体系实行分别立户、分别管理。融资融券交易通过券商专用席位申报,投资者交易申报应标注“融资”或“融券”;涉及强行平仓应标注“平仓”。证券交易所设前端检查,对交易合规性等进行检查。

  征求意见稿规定:试点期间,券商应每月向证监会书面报送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信息。

  证星点评:

  乘着行情一路高歌猛进的东风,管理层新政不断出台。周四,据媒体报道,10家创新类券商已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符合自身特点的融资融券具体方案,至此,《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操作指引》业内征求意见过程基本结束,融资融券试点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据业内人士分析,不出意外,融资融券试点券商就将在这10家证券公司中分批产生,但确定仍需要管理层对各券商方案和系统进行评审。从目前情况看,年内从10家券商中选取几家公司分批进行试点的可能较大。

  从最近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来看,搞活市场,并使之步入良性循环已是各方共识,创新类券商积极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一方面能为市场引入大量合规资金,另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优质券商的扶持,创设权证、融资融券以及其它金融衍生品新业务将成为券商新的利润增长点。

  周三,券商概念股应声而起,G两面针股改后强势复牌,全天实际上涨69%,G中信涨幅近9%,G敖东也上涨5%以上。井喷行情的到来使得券商经纪业务收入大增,自营业务也收入颇丰,有些一季度就实现了全年盈利计划,优质券商上市公司值得积极关注。

【点击查阅更多精彩】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