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今日发布。新规则将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相关的业务细则将另行公布。为实施T+0回转交易制度、差异化涨跌幅、融资融券制度等进一步创新留下了制度接口。
据悉,本次《交易规则》的修订主要依据《证券法》的修订并与之相匹配。新《规则》修订内容主要涉及回转交易、融资融券、涨跌幅限制、大宗交易、一级交易商制度、针对不同需求的差异化交易机制以及对异常交易的停牌和交易监管等。分析人士表示,在新《证券法》取消了“现货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等法律限制,扩大了交易活动的范围、种类和方式,赋予了交易所进行交易机制创新和产品创新的更大空间的背景下,新《交易规则》的出台不仅适应了市场的发展,有助于市场的进一步活跃,而且为实施T+0回转交易制度、融资融券制度等进一步的创新留下了制度接口,同时,新《规则》也进一步明确了交易所的监管职责,将有助于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和“三公”原则的实现。
从规则章节看,新《交易规则》将“交易信息”作为独立一章,对即时行情、证券指数以及证券交易公开信息作出规定,有助于建立健全交易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删除了原规则中“证券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一章,而在“证券买卖”一章中重点突出委托方面的内容,在“交易市场”一章中,不再涉及交易会员与交易席位方面的内容,使得规则规范的重点更为突出。值得关注的是,新《交易规则》增添了“交易行为监督”一章,列明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深交所将对此进行重点监控。
两市《规则》明确,可在市场挂牌交易的产品除股票、基金、债券、债券回购、权证外,还包括“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这就为引入创新的交易品种预留了空间。关于回转交易,《规则》规定,“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沪市《规则》明确,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根据市场需要,交易所可以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在交易方式上,两市《规则》增加了市价申报的方式,沪市尤其明确了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两种申报方式,极大地便利了机构投资者的需求。此外,两所《规则》还列出了“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或“其他类型”一项,为未来根据市场的需求推出更具差异性的创新的交易机制留了口子。对涨跌幅限制,两所《规则》表示,根据市场需要,交易所可以调整申报价格限制的规定;经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这就为今后进一步调整涨跌幅限制、实施差异化的涨跌幅比例打好了法律基础。
新《规则》增加了有关大宗交易的条款,并设定了大宗交易的相关条件。
与原有《交易规则》相比,新《规则》特别强化了对交易尤其是异常交易的监管及相关的停牌制度、信息披露要求等监管手段,对所谓异常波动和异常交易行为作了更明确的定义和详细的列示。新《规则》还对防范异常风险作了安排。
据悉,本次深交所《交易规则》的制定吸收并完善了在中小企业板行之有效的开盘和收盘集合竞价制度、交易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和异常波动停牌制度等。
深市新《交易规则》还规定,有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中小板企业股票连续有效竞价范围则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
深交所今日还向各会员单位发出通知指出,暂不接受新《交易规则》第3.4.4条所述的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和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接受以上三种市价申报方式的时间由该所另行通知。
2001年8月31日发布的《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同时废止。
证星点评:
近日,有关部门宣布,自7月1日开始起,将实施T+0交易,这是自95年来,内地证券市场交易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众所周知,在95年有关部门基于防范股市风险的考虑,沪深两市的A股和基金交易又由T+0回转交易方式改回了T+1交收制度,并一直沿用至今。如今,这一制度的改变标志着内地证券市场已经日趋成熟,恢复T+0制度具有有一定的意义与合理性,T+0推出后会有利于活跃市场。
恢复“T+0”回转交易制度,称此举将有利于进一步活跃市场、保持市场的平稳运行;有利于中小投资者避让大资金风险,同时也有利于开放式基金等大机构的资金运作。目前交易所修改包括章程、交易规则、上市规则等一系列文件,为能为今后交易所的制度进一步创新打好基础。
当然,实行T+0制度也会带来投机盛行,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加强一线监管,从而将好事彻底办好。事实上,有关部门在推出T+0的同时,也考虑了采用临时停牌制度,目的就是抑制过度投机,为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保驾护航。有理由相信,T+0交易制度实施,总体将利大于弊,该消息出台,会在今天的盘面中所反映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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