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鉴于你公司未按整改计划按期全部归还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且隐瞒账外透支产生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事实,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自2006年6月27日起,对你公司采取以下限制业务措施:
一、暂停你公司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
二、暂停受理、批准你公司新业务,暂停批准你公司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暂停批准你公司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迁移、转让。
你公司应于2006年7月31日前全部归还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彻底完成整改工作,并及时向我会黑龙江证监局及机构部报告整改进展情况。我会将视你公司的整改进展和实效,解除以上限制措施或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