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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类券商和规范类券商的审批条文有变!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2006-10-17 17: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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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对《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和《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有关条文进行了修订。

  证协在有关通知中表示,此举“为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进行业务创新,增强内控管理和业务发展的空间”。

  通过比照新旧两个版本的办法可发现,《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修订的内容主要是,原办法中,有关“综合类(含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描述统一改为“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

  《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所涉改动为,“申请试点的经纪类证券公司”更为“申请试点的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中国证券法将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和经纪类。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明确,经纪类证券公司可从事下列四项业务:证券的代理买卖;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

  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可从事上述各项业务外,还可从事证券自营买卖、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受托投资管理以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分析人士表示,前述改动相当于放宽了评审条件,更多券商可望申领创新或规范牌照,在分类监管的框架下扩大盈利。(广广)

  以下为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通知全文。

  关于对《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和《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有关条文进行修订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6]114号

  各证券公司:

  为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进行业务创新,增强内控管理和业务发展的空间,我会对《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新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和《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文进行了修订。通知如下:

  一、《创新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第八条修订为:

  申请试点的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十二亿元;

  (二)最近半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三)最近半年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四)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十;

  (五)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且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专业素质与管理能力。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指标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二、《创新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第九条修订为:

  申请试点的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提出申请时,对本办法公布以前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债券回购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已经清理完毕的,能够持续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完整的,第八条第(一)项指标可调整为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八亿元。

  三、《创新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第十条修订为:

  申请试点的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一亿元;

  (二)最近半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三)最近半年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四)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十;

  (五)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且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专业素质与管理能力。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指标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四、《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修订为:

  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立并持续经营一年或一年以上;

  (二)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三)最近半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

  (四)最近半年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20%,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五)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50%。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其实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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