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负责人就《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发表谈话

来源:新华网 作者:张建平 2006-11-02 14: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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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监法》)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1日就此发表谈话表示,银监会将认真全面履行 法律赋予的新职能,全力保障中国银行业稳健运行、科学发展。

  这位负责人表示,《银监法》自2004年2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确立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规范银行业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银行业改革开放的日渐深入,银行业发展中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的难度日益增大,仅依靠法律赋予的现有监管手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进行监督检查,难以实现有效监管。因此,需要修改《银监法》,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的权力,以获取有关资料和信息,有效防范银行业风险,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这位负责人说,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有利于及时发现并查处银行违法案件,保护银行及客户的资金安全,有利于防范银行业风险和保持银行业稳定,实现银行业监管目标,符合发达国家银行业监管的发展趋势,也是借鉴国内相关监管机构成功经验的结果。

  为谨防相关调查权的滥用,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此次修改《银监法》,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的同时,坚持"既要保证监管需要,又不能无限扩大"的原则,明确界定了相关调查权的适用条件和对象范围。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相关调查权的适用条件为:银行业监管机构只有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才能行使相关调查权,采取相应调查措施。其含义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关调查的触发条件是,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检查对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检查活动包括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和行为,也包括查处金融违法行为;检查目的是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问题和查清相关的金融违法行为。

  第二,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调查,不是针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进行检查,而是为了通过有关单位和个人查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问题而做的辅助调查。

  第三,相关调查需经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均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的职责,相应地进行相关调查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包括银监会、银监局、银监分局,检查由哪一级机构进行,其相关调查即由哪一级机构负责人批准。

  这位负责人说,相关调查权的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一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关联紧密的民事主体,通常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主体;二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市场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士等。

  这位负责人最后表示,银行业监管机构有关人员滥用相关调查权,可按照《银监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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