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办转发的《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有多少?如果债务不化解,是否影响老百姓的基本医疗服务质量?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志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达58.5亿元,主要为基建、设备购置等负债
孙志刚介绍,由于投入不足、超规模建设等多种原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举债开展建设或购置医疗设备,形成了一些历史负债。根据卫生部全国卫生财务年报数据,截至2010年底,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长期负债分别为55亿元和3.5亿元。
随着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以药补医”机制在基层的逐步根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失去了主要的偿债来源,债务问题已经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和综合改革的推进,各地对此反映比较突出。
孙志刚说:“长期债务是‘以药补医’机制留下的产物,不甩掉这个包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难以实现公益性。”
本次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负债。具体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化解的债务范围是截至2009年底前发生的债务,6条渠道筹措资金
据孙志刚介绍,这些债务将在两年左右的时间内全部化解。在化债责任的分担方面,实行谁举债谁负责的办法,由地方政府承担清理化解债务的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统筹,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中央政府将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地方开展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债务化解工作的地方,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地区。
化解债务的资金来源有6条渠道: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债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和民间资源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意见》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各地参照《意见》进行化解,不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计算范围。
按照《意见》规定,化债过程中及以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不能再举借新债。新项目建设和新设备购置要严格按程序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其中未批准的项目和资金未落实的项目均不能实施;已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控制,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