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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猜想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13-03-06 09: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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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在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又一次被提起。

3月2日,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发布报告,称中国已基本具备征收遗产税的条件,并建议将500万元作为遗产税起征点。

随后,在网络上的一项针对性调查显示,超过70%的投票人认为应该开征遗产税。

遗产税(赠与税)迄今已在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具备明显的“劫富济贫”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上一代人的财富差距在下一代人身上延续,有利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1950年中国政府首批设立的14个税种中也有遗产税,但至今未开征过,也就渐渐从人们视野中消失。

“十一五”期间,随着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的拉大越发明显,遗产税再次被舆论提起。

本报记者获悉,2010年5月,中央收入分配改革调研组调研时,江苏方面在会上曾分析认为,当下贫富差距越来越明显,而缺乏累进性的财产财富税收制度直接导致了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并建议中央政府“调节收入分配,可以适时研究开征遗产税”。

不过,有江苏财税部门负责人在本次全国“两会”期间向记者透露,“中央对地方的建议并未有回复。”

事实上,要形成完整的收入调节税收体系,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开征财产财富税必不可少。“有关遗产税的话题一直在讨论和研究,目前尚未接到过上级针对性的指示,只有学会协会等涉及过理论研究。”东部某省地税局的一位负责人向本报记者表示,“财产财富税制的完善程度和具体税种的累进与累退详细制度设计,取决于中央政府对社会形势的判断。”上述负责人表示,遗产税的主要功能应该是调节。

不过,为应对当下国际经济下滑,也有国家着手准备取消遗产税。征与不征,是为一个考量。

贫富差距求解

财产财富税制主要包括房产、物业等不动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以及其他各种类型的财产税。

当下,中国财产财富税制的不完善和严重的累退性质加剧了收入分配差距的快速扩大。赞成开征遗产税的人士认为,从目前我国的分配秩序看,一大部分的收入分配是以隐性的方式进行的,正是这部分收入形成了贫富悬殊的主要根源,而遗产税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不足,提高税收调节分配的力度。

首当其冲的是房产税,这被认为是在国民收入二次分配领域制造贫富分化的关键和根本。

现行房产税采用房产租金收入和房产原值减按一定比例扣除的从租计征和从价计征两种办法征税,税率分别为12%和1.2%。但是,由于中国房地产市场房产投资价格收益已经远远高于租金收益,继续维持以租金收益为房产税计税依据而不是全部以市场评估价值为基础确立计税依据,已造成房地产税收的大量流失。

而对非营业用房产免税建立在个人基础上而非家庭基础上,富人家庭拥有多套非营业用房产,且这些房产多分布在其未成年子女或者18岁以下子女名下。由于我国缺乏赠与税的配合,对这些非营业用房产免税,造成对中低收入家庭未成年子女或者18岁以下子女的税收政策歧视,更加导致这部分人在市场经济中的起点不公平。

此外,对享受免税照顾的非营业用房产的数量及次数没有限制,导致了在同一地区或者在不同地区同时拥

有多套房产的富人阶层多次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从而对广大中低收入家庭造成不公。

“按营业用与非营业用来划分是否享受房产税免税,而没有非常明确地将房产税免税界定为普通居住用住房,导致高档住宅、别墅等高档居住用房享受房产税免税,违背了税收量能负担原则,加速了社会财富分化。”

因此,逐步完善针对高收入人群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可以减少不劳而获者调节个体财富存量,从而相对降低当前消费价格,鼓励消费减持储蓄。

定位“平衡器”

受访本报的诸多代表委员和学者均认为,征收以遗产税为主要的财产税的主要政策目的,不在于获取更多的政府税收收入,而在于体现政府对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关心程度,实现社会公平和长期稳定的综合目标。

当遇到市场经济不能解决社会公正、公平问题,应由政府通过财政分配政策加以调节,即强化财政对收入的公平分配职能。

而开征遗产税,可以合理适度地对富者进行征税,达到抑制不劳而获,对防止财富过度集中、缓和社会成员间收入过分悬殊、补充个人所得税的不足最有作用。

不过,考察世界开征遗产税国家,其遗产税和赠与税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例较低,一般都低于3%。

因此,遗产税应当作为国家的一个公平机制,其作用仅仅相当于一个平衡器。

江苏省社科院财贸所副研究员骆祖春认为,以现有世界经验看,开征遗产税会极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促进资金进入到教育、医疗等公益组织。

此外,地方财税人士亦认为,所得税体系、商品税体系和财产税体系是现代国家较为成熟的三大税收体系,但中国对财产税的改革则相对滞后,已经明显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方面,现有实际为扩大财产课税范围提供了经济基础,财产课税有利于弥补商品税和所得税的不足,发挥税制的整体调节功能;另一方面,制度环境上已进入全面的制度创新阶段,有关完善私人财产保护制度的实践已经实施,而物权法破除了财产课税的制度约束环境。

遗产税猜想

有地方财税人士认为,开征遗产税已具备法律依据和现实基础。

宪法第56条规定了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而在民法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都确认继承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即从法律上明确了继承的所有权效力,也就意味着,继承和买卖、赠与一样,都是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法律行为。

由于一种权利的取得总要对应相应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一部分表现为税收。因而,在继承遗产时,继承人应向国家缴纳遗产税。

但是,遗产税税制模式的选择、应税遗产额和税率的确定、是否配套开征赠与税以及跨国继承涉及的遗产税问题,应是首要解决的问题。

当下,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等三种是世界上遗产税的主要模式。

上述地方财税人士认为,以现有中国国情看,选择总遗产税制较为可行。其理由在于,中国有关财产继承、处理及财产登记、申报的法律规定不健全,征管手段较为落后,而对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先行征税,然后再分割给各继承人,这样既能使税源集中,也可避免因财产分配问题而发生的拖延缴税的情况发生,而继承人税负不公问题,可以在税外解决。

依据现有税制体系,作为财产税的一种,对其税率的确定,应适用使用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原理,本着遗产和赠与财产量多多征、量少少征的原则,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由于遗产继承属于偶然的、非劳动所得,因此,其税率及税负水平应略高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中税率。

本报记者获得的一个建议样本显示,建议对遗产税税率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分别为10%-50%。

由于遗产税是易于规避的税种,财产所有人往往采用生前将财产赠与他人的办法来逃避其继承人应缴纳的遗产税,因此,可单独设置赠与税,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纳税人以赠与方式避税。

不过,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较完善的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制度,税务部门难以掌握公民在一段较长时间内的财产赠与情况,实际上难以做到对赠与征税。因此,目前只适合先开征遗产税,再考虑单独设置赠与税。同时,为防止因转移财产造成偷税漏税,遗产税法可仿效国际经验:对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的赠与并入遗产税额计算征收。

此外,就遗产税有关跨国继承上,应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征税原则,即凡在中国境内的常住公民,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境内外全部遗产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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