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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IPO不妨实行储架发行制度

来源:证券日报 2013-08-29 08: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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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储架发行制度,即一次核准、多次发行的制度。该制度虽然源于美国,但目前已被多国所采用,并且还随着市场的发展不断被完善。在我国公司债发行中,储架发行早已实行。2007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发行试点办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而长江电力则成为储架发行制度的首吃“螃蟹”者。

虽然储架发行制度被认为存在缓解市场扩容压力、提高审核效率、降低中小投资者参与再融资的盲目性以及能够及时补充上市公司所需资金等方面的优点,但该制度若在A股实施后能取得什么样的效果,是否会“水土不服”等显然还是一个未知数。但无论如何,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储架发行无疑能够有利于现行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制度进一步完善。尽管媒体报道表示“IPO暂时不会实行储架发行制度”,但笔者以为该项制度同样适用于IPO,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进行操作。

自2009年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以来,新股“三高”发行已呈普遍现象,并广遭质疑与诟病。“三高”发行一大后遗症即是高超募,也导致市场资源的极大浪费。以创业板为例。据统计,截至目前,创业板所有上市公司首发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2149.18亿元,增发募集资金总额为20.91亿元。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首发和增发募投项目中,计划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为1910.51亿元,已经投入募集资金1241.17亿元,占首发和增发募资总额的57.19%,有逾四成资金仍可能处于闲置状态。显然,处于闲置状态的资金主要为首发募集资金。而如此高比例的资金被闲置,亦表明资源浪费严重。

如果IPO也实行储架发行制度,不仅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率,避免资源浪费,而且还有助于推进发行人对募投项目的积极投入。由于新股可以多次发行,在其首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如果不投入募投项目,那么监管部门可规定后续发行暂停,那么上市公司就无法募集到所需要的资金。另外,根据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其募集项目需要的资金到位后,剩余股份监管部门也应规定终止发行,如此发行人融资需求得到满足,也不会造成超募现象与导致资源被浪费。

另一方面,根据《证券法》规定,企业股票申请上市时,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在IPO实行储架发行制度后,如果发行人融资需求得到满足后即终止剩余股份的发行,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就可能不符合上市的要求。如此背景下将促使发行人首发时发行更多的股份,以达到25%或10%以上的要求。而股份发行得越多,其发行价格将越低,如此又有利于抑制新股的“三高”发行。与此同时,与新股一次性发行相比,发起人股东持股比例会进一步被稀释。因此,IPO时实行储架发行制度,能够取得“一箭多雕”的功效,应该大力推行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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