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王祖继透露,保监会近期将出台相关自保意见,构建有利于自保发展的政策环境。中国也欢迎国际大型企业到中国境内设立自保公司,参与中国的自保市场建设。
正在酝酿的政策包括:一是扩大自保公司的承保范围,凡是经济合同中列明要母公司基金、控股子公司实际支付保险费用的,自保公司均可以承保;二是考虑允许自保公司在境外设立与自保业务相关的全资保险类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三是研究自保公司在2015年开始推行的偿二代监管体系下更多便利空间,包括不缴纳资本保证金;将保费的自留部分提高至实有资本金与公积金之和的6倍等,实现与国际监管标准的一致性。
下一步保监会将有意扩大试点范围,主要服务于国务院大型企业改革和石油石化、铁路运输等领域,支持国有大型企业改革转型升级和“走出去”风险管理需要。并将分层次、有步骤的培育自保市场,从单一入手,逐步发展自保联合自保等结构相对复杂的自保体,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协调在上海自贸区和深圳前海等地形成自保聚集发展效应。王祖继在发言中做如上表示。
经过一年多的市场探索,中国哪些类型企业适合设立自保公司、设立自保公司与现有的自保基金、参与商业保险优劣对比,自保市场应该如何培育发展,路径已逐渐明朗。
日前,第二届中国自保公司发展与监管国际研讨会上,中国保监会副主席王祖继透露,中国境内第二家自保公司——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已经完成筹备,开业在即。
王祖继还透露,保监会近期将出台相关自保意见,构建有利于自保发展的政策环境。中国也欢迎国际大型企业到中国境内设立自保公司,参与中国的自保市场建设。
正在酝酿的政策包括:一是扩大自保公司的承保范围,凡是经济合同中列明要母公司基金、控股子公司实际支付保险费用的,自保公司均可以承保,以切实满足母公司补充风险管理需求;二是考虑允许自保公司在境外设立与自保业务相关的全资保险类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挥自保风险保障和资产管理的双重功能。
三是研究自保公司在2015年开始推行的偿二代监管体系下更多便利空间,包括不缴纳资本保证金;将保费的自留部分提高至实有资本金与公积金之和的6倍等,实现与国际监管标准的一致性。
按照保监会定义,自保公司是指由一家母公司单独出资或母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共同出资,且只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
2013年12月,中石油专属财险公司开业,标志着中国自保市场破冰。同年,中石化在香港注册成立了中国石化保险有限公司。同期保监会首次发布针对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初步对自保公司的设立、经营等标准实现有法可依。
如今,国内大型企业风险管理需求不断增加。下一步保监会将有意扩大试点范围,主要服务于国务院大型企业改革和石油石化、铁路运输等领域,支持国有大型企业改革转型升级和“走出去”风险管理需要。并将分层次、有步骤的培育自保市场,从单一入手,逐步发展联合自保等结构相对复杂的自保体,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协调在上海自贸区和深圳前海等地形成自保聚集发展效应。王祖继在发言中做如上表示。
自保公司优劣势均较显著
从需求上看,2014年进入世界500强榜单的中国企业有100家,其中只有三家设立了自保公司(境内尚仅有中石油,中海油与中石化均在香港设立),但全球进入500强的企业9成以上都设立了自保公司。
清华经管学院保险与风险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陈秉正认为,中国企业对自保的潜在需求巨大,但因目前企业对自保认知并不全面,相关人才不足,加之商业保险出于对市场份额担忧而带来的阻力与监管政策不够细分等多方面原因,中国自保市场的培育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其实我国大型企业很多已通过自保基金形式实现自保目的,例如中石油安保基金、铁路保价、交通运输行业的车辆安全统筹基金等。这些自保基金的形态是否有必要转化成自保公司?
陈秉正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称,转化后有两点好处,一是在财务处理上,自保基金是由企业税后利润积累而成,而自保公司则可将保费支出列支为成本;二是企业风险通过自保公司则有了再保等多个风险分摊机制,而自保基金则需企业对风险兜底。
设立自保公司的另外一些好处,如其比商业保险公司更了解母企业的特有行业运营风险,可以为可能发生的损失事先进行审慎的融资计划和准备,通过自保有助于改进母企业集团风险评估和管理水平,改善现金流和减少成本。
与商业保险对比,用自保市场最发达的美国(份额占全球75%)数据来看,自保公司的综合赔付率平均水平为88%,而美国的商业财险平均赔付率为103%。但自保公司的投资能力则难以与商业保险公司抗衡,美国自保的投资收益率在4%,美国财险平均在5%-6%水平。
而对于中国市场而言,陈秉正进一步分析认为,刚起步的自保公司,很难在为母企业量身定制特有风险保单和确定合理费率上立即有所作为。
如果自保公司业务与商业保险公司业务无差异,例如将母企业原有的车险、企财险等传统财险业务从商业保险公司分流,那么商业保险公司对自保市场将产生抵触情绪。
所以企业对自保公司的定位,陈认为不应该仅仅把自保当做为节约成本或利润的工具,更不能将其经营成一个普通商业保险公司。而保监会即将出台的自保监管细则,也将更全面详尽的区分自保与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及规则。
有利于企业“走出去”
实际上,保监会对自保市场的重视,除了自保是一种不可或缺的保险形态(尽管尚属小众)外,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建立自保公司有助于中国企业海外业务的发展,同时提高中国企业在国际上的议价能力,而帮助中国企业国际化发展也是国务院保险业“新国十条”赋予保险的一个重要职能。
例如,中石油在境外超过30个国家有业务,但其自保公司无法在各业务国当地出单,与其合作的便有在全球130余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AIG保险集团旗下的美亚保险,后者依托所属集团的全球业务网络帮其在境外业务当地代出单。
所谓代出单,具体安排为通过一家保险公司(代出单公司)为投保人出具一份保单,再将全部或者部分风险转移到投保人或者自保公司。核保风险存于投保人,但代出单公司承担信用、运营和监管风险。
“自保公司通常人员精简,在境外的出单理赔或与投保人直接沟通的事务代出单公司都可代劳,另外在风险分摊上,如果自保公司不想全部风险自留,代出单公司还可分保一部分业务。”美亚财险北京分公司拟任总经理谢谦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称。
这其实是一种比较理想的自保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的模式。
另外,对于母企业特有风险保单制定,具有全球经验的商业财险公司在自保发展前期亦可为其提供初始解决方案。谢认为,企业的完整风控体系应当包括风控经理、经纪人、自保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四类角色相互补充。
AIG全球风险解决方案副总裁Austin Su认为,从欧美经验看,有境外扩展需求的能源、运输类大型企业,适合建立自保公司。自保市场成熟后,同类风险特征的行业或者上下游,横纵两向均可考虑设立自保联合体,参与主体不局限在国有大企业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