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烟台港西港区30万吨级原油码头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发改基础[2015]66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呈报烟台港西港区30万吨级原油码头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鲁发改能交[2014]164号)及有关材料均悉。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提高烟台港原油接卸转运能力,完善山东省沿海港口外贸进口原油运输系统,适应腹地石油化工产业发展需要,同意建设烟台港西港区30万吨级原油码头工程。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山东省烟台市。
项目单位为中海油烟台港油品码头有限公司。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新建1个30万吨级原油泊位,以及相应配套设施,设计年通过能力1625万吨,其中接卸能力1470万吨、装船能力155万吨,泊位长430米。
四、项目总投资约5.4亿元,其中资本金占30%,为1.62亿元,由烟台港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海石油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按51%和49%股比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余投资3.78亿元利用国内银行贷款解决。
五、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设备等均采用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六、请项目单位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加强项目投产后的节能管理。
七、在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要严格疏浚施工管理,加强水生态保护,落实污水处理措施。
八、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交通运输部《关于烟台港西港区30万吨级原油码头工程项目的意见》(交规划函[2014]778号)、环境保护部《关于烟台港西港区30万吨级原油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4]284号)、国家海洋局《关于山东省烟台港西港区30万吨级原油码头工程用海预审意见的函》(国海管字[2013]658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700002014000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烟台港西港区30万吨级原油码头工程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发改办环资[2014]2336号).
九、如因项目单位名称变更,或者项目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变更,或者改变岸线用途,应当报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城乡规划、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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