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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上协拟规范上市公司监事会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日前完成《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写说明见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网站(www.capco.org.cn),意见于3月15日前反馈到协会。

征求意见稿提出,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一般为奇数,人员应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按照公司章程执行。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具有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名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含独立董事)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董事会不提请股东大会撤换的,监事会可以提议予以罢免。

在监事的义务与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上市公司监事应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签署《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退市后重新上市的上市公司监事,应在股票重新上市前签署《声明及承诺书》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监事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上市公司监事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倪铭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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