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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P2P监管的几点思考:网贷需要牌照

来源:网贷之家 作者:张苏敏 2015-02-27 10: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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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0日,银监会宣布已启动监管组织架构重大改革,P2P监管划归新设的银监会惠普金融工作部。鉴于P2P的野蛮生长,相关政策法规仍未出台落实,特提出以下几方面的个人思考:

注册资金应为实缴资金,并有相关部门机构的监管,并有正规的经验证的证明,不得随意减资不能挪为他用,不得在平台上虚构注册资金的金额,平台上更不能乱用"全球P2P领导者"等夸大平台实力的字眼,有明确的经营范围,营运流转的资金不得超过自身资金规模的一定倍数,根据注册资金的范围划分经营范围的等级,最好相关部门可以以颁发牌照的方式规范其正规经营、健康发展。

关于牌照,对于P2P行业,不应是某个平台可长期拥有的,对申请方应有一段前期的考察,确保平台运营在各个方面的明确性,且能在监管方备案,接入监管方独立的监管系统使能监控其非正常行为,并定期接受监管方的合规性检查,在具备可发展有潜力的条件下,准许其有合格平台的认定。

所谓的牌照准确的说应为公告,应在监管方官网上定期公布,第一期第二期申请并审查合格的平台,每月或每季定期大盘查,对有不合规嫌疑或操作不规范的平台及时公示,并告知申请方或已暂时合格方给出相应的解答,给不出合理解释的限期责令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限期内没有完成的撤销对其合格的认定,并公告。

为使监管方的公告起到公示的效用,可联合网贷之家等在官网明显出即时完整的滚动每个申请平台的监管进度、出现的情况等,在门户网站的P2P新闻栏也定期置顶公布监管方对平台的重要的审查结果公告。只有合格的平台申请方才可在官网显示监管方原文审查合格的公告并标有明确时间期限。

关于P2P产品收益问题,是一直令平台负责人头疼的事,无论是参考国际无抵押贷款利率还是银行坏账率,笔者认为都只是参考利率而更应设定符合中国市场的发展的利率,可由专业团队合理的选定重要国际的、国内的可参考指标,国内的基本指标应给出存、贷款利率,期间内理财产品收益率等符合短期收益的利率,涉及大额的保险、信托行业的收益率都可换算为七日年化收益率以作参考,就像股票市场有大盘指数、上证指数、道琼斯指数、标准普尔指数等,在P2P市场也可采取合理的方法,按指标的重要的参考程度将其指数化,使P2P行业的收益率更加符合中国国情的"利率自由化"。

监管机构应向投资者普及更多的知识,如参照利率应选择哪个合理区间范围内比较适宜,平台应选择主动申请备案且经审查暂合格的,不要盲目的中了野鸡平台的圈套等。

P2P互联网金融网贷平台还应逐步实现备案制,除了已纳入监管部门的日常审查外,平台的从业人员的资质、软硬件条件、报表等也应公布于众(在资质上网贷之家已经做了一部分,但仍不够详实),以监管方为主定期对外公布,平台提交的报表不能有虚假、不实记录,一旦发现严重惩罚。其他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将重心放在对资金流量较大的平台的评级上,对其违约率等进行跟踪专业调查,防止风险的发生。

关于透明度问题,应注重实际情况,将评判标准一一列出透明化公开化,说明在审项目时符合哪项不符合哪项,哪项没有,让投资者自己去判断,而不是说平台审完了大概说明情况,不明标出到底什么项目,只是笼统的大方向把项目名称命名为房地产项目一、应收款项目二、消费贷项目三等。平台还应把项目最基本属性类及最重要的几个评判指标做出排名,如借款类别、金额、期限范围及证件齐全度,担保品抵押度等。

关于是否兜底(刚性对付)问题,平台不应按会员制盲目兜底保本,应根据平台对项目的审查结果,实事求是的对待,不是平台自提准备金自提风险金就可以保证问题能得到有效解决的。其次,在审的时候,高风险不明了的项目也可以放在平台上,对于此类平台作为中介除公开透明化审的信息结果外,对于坏账率还应该有一个合理客观的预估。

在征信方面,每个借款人基本信用信息,借款项目的基本建设情况应共享并纳入人行征信系统,人行征信系统应更普及和完善亲民,有更多即时海量信息的录入,这样既有利于执法人员对借贷双方真实目地的监管(1.平台的合规性2.借款方需求的真实性3.投资人是否存在信用卡套现的行为),也避免了不同平台对同一审核对象审核的成本。每个P2P平台也应充分履行尽职调查的义务,帮助核实和补充、完善更多借贷双方的更多信息。

在此对人行征信系统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人行征信系统除在征信的长度、广度、深度上的尽量基本而全面的收录信用信息外,更应科普其业务的使用条件和方法,引导借款人采用尽可能选择正规合法的渠道获得资金,努力提高全民的金融意识。

二、人行征信系统更应加强与更多的信息平台、数据公司合作,如身份证查询、学历查询及工商注册查询等,用已收集存在的真实信息帮助快速建立信用档案,实现联网即时的资源共享,出现问题能联网即时的反应到各个信息记录处,出现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协助公安将其绳之以法。

关于资金托管问题,传统银行是否应进军P2P作为托管行?还是划清界限、各司其职?二者存在利益冲突吗?既然同属银监会管辖,惠普金融已成趋势,银行还是有必要以托管行的身份为投资者的资金保驾护航,而不是与P2P平台达成战略合作后止步不前。银行系P2P同样也应备案,参与公平竞争。

关于投之家发布的国内首个P2P债券交易二级市场,其CEO表示"这个市场本质是一个P2P优质债券收益权转让交易市场,与平台债券转让不同的是,二级市场仅仅转让债券的收益权,而不改变借贷双方的主体"。未来的P2P项目不应是单个平台所有的而应流转于交易市场(P2P项目也应实行备案制,一个单位企业或一个单位人发起的借款项目应该能够被查到,同样的一个借款项目不能重复出现在多个平台),应建立正规的交易机构有效的实施监管,使得社会的闲散的资金能够有效的运转起来。

未完待续,待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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