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发布《关于不再规定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 》,通知明确财政部不再规定冶金矿山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冶金矿山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主确定是否提取维简费及提取的标准。
通知提到,《财政部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财企〔2004〕324号)同时废止。在2004年通知中,将冶金矿山维简费标准提高到每吨原矿提取15~18元。其中,国有大中型冶金矿山企业维简费标准为18元/吨,其他冶金矿山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在15~18元/吨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提取标准。
据上海有色网分析师表示,此次的通知,对于矿山企业成本降低在15-18元/吨,拿国内铁矿山企业举例,生产成本下降大约在16元/吨,大约占矿山成本3-5%。此项费用的减免,对于矿山短期利润好转以及资金周转有一定作用,但在供需失衡的局面下,成本降低从长期来看可能继续利空矿石价格。
以下为通知全文:
财政部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
2004年12月22日 财企[2004]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企业:
为支持资源型产业的发展,解决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决定调整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维简费)提取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将冶金矿山维简费标准提高到每吨原矿提取15~18元。其中,国有大中型冶金矿山企业维简费标准为18元/吨,其他冶金矿山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在15~18元/吨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提取标准。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全部计入生产成本。
二、企业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维简费提取标准后,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维简费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三、财政部、原冶金工业部《关于提高重点铁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90)财工字第234号〕同时废止。
抄送: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价格协会冶金矿山行业价格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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