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意见》是对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要求,依法合规积极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作出的重要部署。
《意见》明确了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的四项重点任务。一是支持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按照总量控制、区别对待的原则,对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借款合同并已放款但合同尚未到期的在建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对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借款合同且合同到期的,如果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协商,在后续借款与前期借款合同约定的责任一致、合同金额不增加的前提下,重新修订借款合同。二是规范实施在建项目的增量融资。按照依法合规、规范管理的原则,对于已签合同贷款额不能满足需要且适宜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简称PPP)的在建项目,优先采取PPP模式;不宜转为PPP模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由地方政府按法律要求和有关规定发行政府债券解决。三是切实做好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管理工作。四是完善配套措施。可依法合规调度国库库款,以解决在建项目融资与政府债券发行之间的时间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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