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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力挺地方融资平台在建项目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作者:李文姹 2015-05-18 16: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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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形势的严峻已经显而易见。5月15日国务院发文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对地方平台在建项目抽贷压贷停贷,显示了地方经济形势不容乐观。

经济形势的严峻已经显而易见。5月15日国务院发文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对地方平台在建项目抽贷压贷停贷,显示了地方经济形势不容乐观。

银行不得盲目停贷

5月15日,国务院转发了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地方政府充分认识做好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对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并已放款,但合同尚未到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全面把控风险、落实信贷条件的前提下,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停贷。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将全面落实风险防控责任,防范化解客户信用风险,加强风险隔离,完善差别化授信,避免“一刀切”式的抽贷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

还不上钱可以延期

《意见》还规定,对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且合同到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如果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协商,在后续借款与前期借款合同约定的责任一致,且确保借款合同金额不增加的前提下,重新修订借款合同,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补充合格有效抵质押品。

钱不够可政府发债解决

《意见》还规定,对在建项目现有贷款不够的,还可以发政府债券解决。

具体来说,对于已签合同贷款额不能满足建设需要,且适宜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优先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弥补在建项目增量融资需求。

对于已签合同贷款额不能满足建设需要,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但又暂时不宜转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增量融资需求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由地方政府按法律要求和有关规定发行政府债券解决。

还可用国库资金周转

《意见》规定,允许地方财政部门在政府债券发行额度内,加大盘活以前年度存量财政资金力度,利用超出部分的国库库款用于政府债券发行之前的资金周转,以解决在建项目融资与政府债券发行之间的时间差问题。

防停工防烂尾

《意见》在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基础上,旨在防范地方融资平台在建项目因资金问题出现停工、烂尾等情况,分别对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增量融资需求和后续融资管理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在建项目是指在国发〔2014〕43号文件成文日期(2014年9月21日)之前,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随着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监管的收紧,地方政府融资来源日渐紧绷。尽管财政部两个月前提出通过发行1万亿元地方债来置换地方政府到期存量债务的政策,以为地方政府融资纾困,但由于地方债收益率低、期限长,因此遭市场冷遇,也导致地方政府融资压力进一步加重,危及基建投资稳定,给经济增长带来压力。

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首席策略分析师乔永远表示,近期的稳增长组合拳令传统的稳增长模式更为清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欲罢不能。《意见》与近期的地方债置换新规及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形成组合拳。

民生证券宏观研究部认为,高层对融资平台的支持不仅仅体现在融资贷款方面,还在债务化解问题上推出了利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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