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出台优惠政策仍按规定期限执行——清理税收优惠不搞一刀切(政策解读)
对有些企业来讲,当初是奔着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来的,如果取消了优惠,一些已签订的投资项目就要停下来。而对地方政府来说,当初对企业有优惠承诺,继续执行是违反规定,不执行又面临“违约”风险,陷入进退两难境地。此次政策调整后,一定期限内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给企业增加了必要的缓冲。
清理地方和部门的税收优惠等政策,对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从长远看,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填平“税收洼地”是大势所趋。
日前,国务院发布通知,明确地方已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应按规定期限执行;对于去年年底布置的税收优惠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这一根据当前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让地方政府和一些企业“悬”着的心放了下来,并得到了社会舆论的肯定。
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在理想和现实间寻找“平衡点”
通知明确,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这次通知带来的最大变化,就是为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设置过渡期,清理不再‘一刀切’。”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认为,这样的改变实事求是,综合考虑了当前经济形势和客观实际情况。
去年12月,国务院下发文件要求全面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通过专项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和企业却遇到了难题。对有些企业来讲,当初就是奔着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来的,如果取消了优惠,一些已经签订的投资项目就要停下来。而对地方政府来说,当初对企业确实有优惠承诺,继续执行是违反规定,不执行又面临“违约”风险,陷入进退两难境地。
“在经济下行压力下,企业经营面临不少困难,如果这个时候一下子取消优惠政策,可能会让企业难以承受。”胡怡建认为,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对优惠政策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对企业增加有一个必要的缓冲,有利于经济的平稳运行。
胡怡建表示,清理地方和部门的税收优惠等政策,对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无疑具有重要作用。但现实情况是复杂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在理想和现实之间寻找 “平衡点”。
克服税收优惠依赖,需要推进税制改革、减轻企业税负
也有不少人担心,暂缓清理税收优惠等政策,会不会造成地方政府滥用优惠政策来招商引资、吸引企业落户?
对此,国务院的通知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总体上看,国家对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权限是收紧的。今后地方政府和部门出台优惠政策,不但要依法依规,还要经国务院批准。”胡怡建表示,专项清理工作虽然推后执行,但从长远看,严格规范税收优惠等政策,填平“税收洼地”是大势所趋。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和企业投资经营,不能总是依赖优惠政策,而是要利用好这个过渡期。
胡怡建指出,目前我国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也就是说针对企业收的税多,而针对居民个人的直接税征得少。流转税主要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征税,而不是对企业的利润征税。这样在经济下行压力下,企业的利润可能大幅“缩水”,但税收负担却并没有明显减少。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从税制改革的角度看,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环节的征税,适当增加对居民收入和财产的征税,将有助于改变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对税收优惠手段的依赖。(本报记者 李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