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今日发布的《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民营银行筹建申请由发起人共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民营银行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筹建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香银监会递交延期筹建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筹建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银监会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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