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近日制定出台《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建立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基金,突破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对象范围、担保贷款额度、财政贴息期限和反担保条件等限制,营造均等普惠创业环境,解决创业者资金不足的瓶颈问题。
据悉,《青海省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在担保对象范围、担保贷款额度、财政贴息期限和反担保条件等方面均有突破。
在担保对象范围上,由原来的各类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扩大到所有具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同时取消了对担保对象户籍及经营模式的限制。
在担保贷款额度上,对个人创业的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20万元,对合伙创业的按人数累加最高总额度提高到10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最高担保额度提高到400万元。
在财政贴息期限上,由原来的两年延长至三年。
在反担保条件上,增加了反担保种类,将宅基地等不动产纳入抵押范围,拓宽了反担保渠道;明确了免除反担保类型,对能够独立完成创业计划书,经营项目经过担保机构认定,经办金融机构确认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或者在省、市(州)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获得市(州)级以上劳模、创业先进个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创业贷款,可不再向金融机构提供反担保。对不能享受免除反担保的创业者降低了反担保比例。在经办金融机构选择上,打破了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由传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限制,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依据《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年由青海省财政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资金,建立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给予首次创业补贴、创业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创建创业型城镇、创业孵化基地、打造省级劳务品牌和举办各类促创活动给予一定支持,并适当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扩大创业贷款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