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有关专家学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若干意见》是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时刻发出的重要文件,为我国在加快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进程中正确处理党组织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指明了方向,是完成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任务的重要保障。
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坚持党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张春晓指出,国有企业的产权属性和党组织的根本属性内在地统一于“人民”。人民投资了国有企业,中国共产党实现人民的利益,在国有企业发展和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全民利益的重要内容。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正处于攻坚期和深水区,党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是国有企业产权属性与党组织根本属性内在统一的要求。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若干意见》旗帜鲜明地提出要强化党的意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要求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充分发挥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党委政治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这是由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的,国有企业离开了党的领导其性质就会发生改变。
“国有企业党组织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具有先进的理论指导和价值追求、健全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严明的组织纪律和优良作风、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影响力。”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认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作为政治资源,这种资源所体现的政治优势,是中国国有企业(包括其他所有制的许多企业)独有的。国有企业党组织可以运用执政党基层组织所拥有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等工作资源,来促进和保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在各种优势中,人的优势是最重要的优势,中国国有企业所具有的党员队伍优势是企业发展最重要的优势。”
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结合是重大创新
专家普遍认为,这次《若干意见》在制度设计方面最大的亮点就是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辛鸣说,通过这样的制度设计,有效地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使得国有企业将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纳入企业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工作规范,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以及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党组织从而成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
李锦认为,强调“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也是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补充。他指出,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有利于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作用,正确处理国有企业党组织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关系。这样的定位,既能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又适应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具有重大的创新意义。
辛鸣表示,《若干意见》把党的领导内嵌到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我们所坚持的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相结合就有了基本的制度前提。在这一基础上,《若干意见》所倡导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也就是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党委)的模式就会发挥出良性的促进作用。而通过这种体制选出来的人,不仅懂经营会管理具有市场意识,而且也心中有党,是政治上的明白人。
国企党建要遵循问题导向,构建有效预防腐败的“藩篱”
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发展的形势很好,但是存在的问题同样很多。尤其前一段时间的巡视过程中更是暴露出一系列触目惊心的问题,一些企业不仅存在严重的利益交换等腐败问题,甚至其重大项目的投资立项都与国家的产业发展方向、经济发展目标大相径庭。“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问题,原因固然很多,最根本的就是一些国有企业党的领导被削弱,党的建设被虚化,党的作用被淡漠。”辛鸣指出,《若干意见》在化解国有企业发展弊端、校准国有企业发展方向上出台了若干重大举措。
张春晓举例,从“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牟取暴利的机会”到“除了国家规定的履职待遇和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标准的业务支出外,国有企业负责人没有其他的‘职务消费’,按照职务设置消费定额并量化到个人的做法必须坚决根除”,从“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对国企领导班子的监督,搞好对国企的巡视,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到“中央坚持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没有变”,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就是要合理把握改革的尺度和边界,努力强化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走向市场、自主经营,提防少数个人或小群体谋取私利,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
李锦认为,《若干意见》的制定,为国有企业构建了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同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客观现实与规律相适应,与企业的改革和反腐倡廉历史进程相适应,符合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会为保障国企改革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们相信,国企改革的深入将有助于遏制腐败。对于权力集中的领域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防止权力滥用。将国企推向市场,建立规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落实法人治理结构,使得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职代会、党组织等机构各司其职,内外部监督互相配合协调。通过科学规范的企业运营制度,让国企高管不能腐败;要设计完善的薪酬激励和约束体系,让其不愿腐;继续加大反腐查处力度,让其不敢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