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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组织查处四起港口航运环节乱收费案件

来源:发改委网站 2015-09-23 16: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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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查处四起港口航运环节

乱收费案件

为落实国务院第103次常务会议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进出口环节收费紧急检查的通知》(发改电〔2015〕551号),部署在沿海、沿江等20省市开展进出口环节收费检查。为震慑乱收费行为,现将浙江宁波大港引航有限公司多收引航费等四起港口航运环节乱收费案件予以公布。

一、浙江宁波大港引航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多收引航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规定,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引航距离在10海里以内,引航费为每净吨每海里0.2元;超出10海里部分,每净吨每海里0.02元;超出各港口引水锚地以远的引领,其超出部分按每净吨0.2元的标准加收30%。浙江宁波大港引航有限公司违反上述规定,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期间,按照每艘次6000元的标准收取引航费。

二、江苏南通友邦港口服务有限公司擅自改变计费方式收取拖轮费

2015年1月至8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的规定,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实行政府定价,标准为0.35元/马力小时,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拖轮费实行上限管理,标准为0.48元/马力小时,江苏南通友邦港口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改变计费方式,按照外贸船舶每艘次12万元,内贸船舶每艘次8万元的标准收取拖轮费。

三、浙江台州鼎安海运服务有限公司擅自改变计费方式收取拖轮费

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浙江台州鼎安海运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关于拖轮费的上述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擅自改变计费方式,按照每艘次1万元的标准收取拖轮费。

四、辽宁丹东德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超标准收取倾倒垃圾费

2014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的规定,“倾倒垃圾内贸船运50元/次,陆运20元/次;外贸船运100元/次,陆运40元/次”,丹东德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在辽宁省丹东港提供倾倒垃圾服务时,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按照200元/次-1000元/次不等的标准收取垃圾倾倒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出,对于上述违规收费问题,价格主管部门已责令有关单位将多收费用限期退还给企业,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申,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超标准收费,利用行政权力、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继续深入开展进出口环节收费专项检查,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乱收费案件,将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遇到乱收费问题,企业可以通过12358价格举报平台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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