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5年10月21日对外公布重新修订的《中央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第29号令),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的一个重要举措,将价格改革和简政放权的成果以目录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实现政府定价权力清单化,确保在目录之外无定价权。
与现行目录《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2001年第11号令)相比较,新修订的《中央定价目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调整。一是定价范围大幅缩减。定价种类由13种(类)减少到7种(类),约减少46%;具体定价项目由100项左右减少到20项,约减少80%左右。保留的20项中,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主管理的有13项,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管理的有7项。二是定价项目清单化。对保留的定价项目均以清单化的形式列出,逐项明确具体定价内容和范围。此外,对目前仍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将来视改革进程等因素适时放开或调整管理方式的部分项目,在目录“脚注”中也逐项作了说明。三是修改目录名称。根据《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将目录名称修改为《中央定价目录》,不再沿用现行目录名称。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修订目录的工作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严格遵循“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基本原则,广泛听取了有关部门、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和专家的意见,还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同时,建立年度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视价格体制机制改革进程和市场竞争程度,及时调整有关定价项目及其管理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制定或调整纳入《中央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使定价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深入分析价格变化对社会各方面尤其是群众生活的影响,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价格听证、听取社会意见、专家论证、集体审议、公告等程序,把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真正管细管好管到位。
【延伸阅读】
2001年7月4日定价目录与2015年10月21日定价目录对比:
2001年定价目录定价范围由13种改为现今7种,取消了以下几个范围:
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烟叶、食盐及民爆器材;化肥;教材;军品;电信基本服务。
同时拓展了特殊药品及血液、重要交通运输服务、重要邮政业务、电力、天然气等方面的定价范围及内容;调整了水利工程供水、重要专业服务的定价范围、定价内容。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序号 | 品名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
1 | 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 | 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价格和 销售价格,储备食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 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 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中 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 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 | |
2 | 国家专营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 | 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 格、批发价格,民爆器材出 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 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烟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 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计委制定。食盐定价范 围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民爆器材定价范围包括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业 | |
3 | 部分化肥 | 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为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 型氨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基准价 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 | |
4 | 部分重要药品 |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 药品和避孕药具的出厂价格(口岸价格),其他药品的零售价格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 药品及其它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 品 | |
5 | 教材 | 印张单价及浮动幅度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为中小学和大中专教材。国家计委制 定印张中准价及浮动幅度,各省级价格主管部 门制定中小学课本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
6 | 天然气 | 出厂价格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为陆上油气田天然气 | |
7 | 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供水 | 出库(渠首)价格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包括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库、干渠及河道 | |
8 | 电力 | 未实行竞价的上网电价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为未实行竞价上网、由省及省以上电 网统一调度的独立发电企业的电量。电力体制 改革后,上网电价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政府不 再审批。 | |
销售电价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为省及省以上电网销售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政府主要监管高压输电价格和低压 配电价格 | |||
9 | 军品 | 出厂价格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为武装力量用装备及配套产品,军粮(军供价格和补贴结算价格),供军队用成品 油,具体目录另行公布 | |
10 | 重要交通运输 | 管道运输及杂项收费,港口 收费,民航运输价格及折扣 幅度(含机场收费),铁路 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 收费标准 | 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 | ||
11 | 邮政基本业务 | 资费 | 国家计委 | 邮政基本业务资费范围包括信函、明信片、印 刷品、包裹、报刊发行、邮政汇兑、特快专递、 机要邮件的服务价格 | |
12 | 电信基本业务 | 资费 | 信息产业部 | 电信基本业务资费范围包括固定网络长途及本 地电话、移动电话业务等服务价格。 信息产业部在制定通信和信息服务资费政策、 改革方案以及通信业务收费标准时,应事先征 求国家计委意见。 | |
13 | 重要专业服务 | 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 |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国家计委 | 定价范围包括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结 算手续费,全国性证券交易机构的交易手续费、 席位费,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席位费等,不包括 利率、汇率 |
工程勘察设计服务 |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国家计委 会同有关部门 | 定价范围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投资建设 项目的勘察、设计及相关技术服务 | ||
部分中介服务 | 收费标准 | 国家计委 | 中介服务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检验、鉴定、公证、 仲裁等垄断、强制性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评估、代理、认证、招投标等竞争不充分的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 号)执行。 |
中央定价目录
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1 | 天然气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门站价格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国产陆上天然气和2014年底前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直供用户(不含化肥企业)用气除外。 |
2 | 水利工程供水 | 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供需双方自愿协商定价的除外 |
3 | 电力 | 省及省以上电网输配电价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电力市场交易机制形成前,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上网电量,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上网电价;省及省以上电网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销售电量,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各类电力用户具体价格水平。 |
4 | 特殊药品及血液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
公民临床用血的血站供应价格 | 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
5 | 重要交通运输服务 | 中央管理企业全资及控股铁路普通旅客列车票价率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竞争性领域除外 |
中央管理企业全资及控股铁路货物、行李运价率 | ||||
民航国内航线及国际航线国内段旅客票价率 |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
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垄断环节服务收费 |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 |||
民航飞行校验服务收费 | ||||
民航空管服务收费 | ||||
渔港收费 |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船舶进出渔港、停泊、靠泊等服务。 | ||
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的垄断服务收费 |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船舶进出港、靠离泊和港口安保等服务。 |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长途管道运输价格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
6 | 重要邮政业务 | 信函寄递资费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 | |
邮政汇兑资费 | ||||
机要通信资费 | ||||
国家规定报刊发行资费 | ||||
单件重量不超过10 千克的包裹寄递资费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 | 竞争性领域除外 | ||
7 | 重要专业服务 | 商业银行基础服务收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具体根据职责分工确定) | 定价范围为转账汇款、现金汇款、取现、票据等商业银行基础服务,银行卡刷卡服务(竞争性环节除外)。 |
2015年05月07日定价目录与2015年10月21日定价目录对比:
中央定价范围由100项减少至20项 食盐电信等领域放开市场定价
定价范围大幅缩减。定价种类由13种(类)减少到7种(类),约减少46%;具体定价项目由100项左右减少到20项,约减少80%左右。保留的20项中,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主管理的有13项,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管理的有7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