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 - 互联网金融 - 投资攻略 - 正文

金融大佬指路众筹发展三大瓶颈 应加强资金托管

来源:凤凰网 2015-10-26 14:32:1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众筹领域虽然在国内已发展多年,但在行业规范以及监管机制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对于众筹行业未来监管趋势、如何防范风险,在日前举行的2015年世界众筹大会上,专家纷纷表示,众筹应该加强资金托管,对投资者门槛进行适当性分类,并对现行法律进行调整才能更有利于众筹的创新发展。

应加强资金托管

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委书记 王岩岫

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委书记王岩岫在2015年世界众筹大会上表示,风险控制是金融行业永恒的主题,对于众筹行业同样要加强投资人的资金托管。

众筹兴起于2001年,在中国已有14年历史,对于众筹所发挥的作用,王岩岫直言,众筹一方面能够扩大融资的受众面,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另一方面也弥补了传统金融难以覆盖的群体和融资缺口。

虽然凭借较强的市场和政策导向,众筹等互联网融资模式提高了金融市场上的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率,但由于监管细则尚未出台,行业门槛低,众筹行业许多不规范的问题也亟须解决。对于未来的监管趋势,王岩岫表示,未来将用传统的金融手段规范互联网金融运用中的风险。他认为,风险控制是金融行业永恒的主题,而互联网金融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加速了风控的难度。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客户,资金所有人、使用人和平台的三方角色应该互相独立、严格区分,这就有必要引入科学的资金管理体系和风险防范手段。资金托管是构建互联网资金信贷体系的重要抓手之一,托管能保证资金的安全和独立,实现金融流与信息流的对应。

投资者按适当性原则分类

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 姚余栋

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姚余栋在2015年世界众筹大会上表示,由于股权众筹非常复杂,普通股给予投资者的权利很多,应该按照风险偏好、承受能力和资金实力对投资人进行适当性分类。

在姚余栋看来,虽然股权众筹的融资模式带动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但在全球范围内尚没有证明股权众筹模式已经成熟或者完全成功。对于股权众筹未来的发展,他表示,央行金融研究所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创新性地提出了“54321”的方案:“5”是将股权众筹打造成中国资本市场的新五板;“4”是按照公募、小公募、大私募和私募四个层次分层;“3”是根据融资规模,可以将众筹平台分为种子众筹、天使众筹和成长众筹三个层次,不同层次信息披露要求不同,以降低融资者信息披露成本和入市门槛;“2”是坚守两个底线,既不设资金池,也不提供担保,包括隐型担保;“1”是一条红线,即在现有法律未修订的情形下,不能越过《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股东人数200人的法律红线。

不过,姚余栋也呼吁,希望早日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将股东人数扩大到至少500人甚至1000人。

现行法律应调整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 吴晓求

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助理、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在2015年世界众筹大会上表示,互联网金融特别是众筹要想更好的发展,必须调整现有的法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甚至《刑法》,目前这些法律在一定层面上制约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在他看来,这些法律对金融这类特殊行业的约束始终是存在的。而互联网金融和主流金融的界限有时候是分不清楚的,稍不留意会违法。所以需要推动有缺陷法律的调整和变革,这也是当前最为重要的一项任务,互联网金融特别是众筹,法律要给它提供一个广阔的空间,创新才有可能。

“如果法律空间非常小,我不认为会有创新。因为一创新,就可能踩红线了,而且稍不注意,可能就进监狱了,这个代价就太大了。”吴晓求表示。

在政策方面,吴晓求认为,首先要制定一个适度的监管标准,必须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特点,对冲潜在的风险。其次要加强对平台的建设和监管,尤其是平台要加强对资金使用者透明度的一个提示。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