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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行政垄断任重而道远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黄勇 2015-11-03 1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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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新近认定查处的四川和浙江省卫计委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实施的地方保护和指定交易行为,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所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又称行政垄断,包括指定交易、地方保护、不当干预企业生产经营等多种表现形式。作为一类特殊的垄断形式,这种垄断比常见的经济垄断危害更大。一方面,拥有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具有强制力,比市场经营者更容易实施垄断行为,破坏全国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阻碍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不利于经济在市场竞争中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甚至导致产能过剩,严重降低经济运行效率。另一方面,行政垄断还造成了行政效率的损失,政府行政威信的降低,并可能成为行政权力寻租的温床。因此,要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实现经济创新驱动发展和转型升级,必须破除行政垄断,为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扫除障碍。

对行政垄断的规制面临诸多挑战。第一,部分行政机关对行政垄断还缺乏清晰认识。虽然一些行政垄断行为会带来一定的短期和局部经济利益,但从长期和全局看,会降低经济整体运行效率,甚至给进一步改革增加成本和阻力。第二,行政垄断在我国的普遍存在并非偶然,这种国家公权力对经济运行和市场进行干预、控制的行为与思维模式,根源于我国在历史传统中形成的官本位意识,以及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社会大背景。第三,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增速放缓、产业结构调整的特殊时期,地方政府一方面不自觉地通过地方保护行为稳定当地经济增长,另一方面习惯于以政府主导的方式和行政命令的手段,依靠产业政策和扶持政策来刺激经济,而忽视了发挥市场的作用,对竞争秩序的维护、产业的升级、创新的激励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任重而道远。首先,需要通过有效的竞争倡导,培育竞争文化。考虑到行政垄断在我国的历史性根源,这一问题的解决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而需要向政府机构充分阐明限制、扭曲竞争的危害,提高政府机构促进、维护竞争的主动性,逐步消除行政垄断滋生的土壤。其次,需要通过有效的竞争执法,纠正违法行为。竞争执法机构透明、有效的执法,在树立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同时,纠正违法行为对竞争的损害。再次,需要通过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是以对竞争影响合理性为尺度,划定政府干预市场的边界,对拟订或现行产业政策所可能或已产生的竞争影响进行评价,促进其向着最有利于竞争的方向制定、修改,从而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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