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 - 互联网金融 - 热点关注 - 正文

监管设想交锋 吴晓灵:P2P部分纳入证券监管

来源:网贷之家 2015-11-20 10:32:3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2015年11月17日至19日,《财经》2016预测与战略年会在京召开。“资本市场未来的发展首先要拓展证券范围,将集合投资计划份额和份额化的P2P纳入证券范围,由证监会实行统一的功能监管。”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吴晓灵在会上建议。

吴晓灵认为,6月~8月间,中国股市经历了“异常波动”,经过政府的有效应对,股市的风险已基本释放,逐步进入恢复调整期。

对于资本市场未来的发展,吴晓灵建议,首先要拓展证券范围,实行统一功能监管,应修改《证券法》,将集合投资计划份额和份额化的P2P纳入证券范围,由证监会实行统一的功能监管。

在《财经》2016预测与战略年会上,各界专家也对分业监管这一金融监管模式进行了激烈讨论。中国金融分业监管已有13个年头。由于分头监管掣肘时有发生,混业监管的呼声不断传出。未来中国金融监管模式走向也再次引起了市场的关注。

两种未来监管模式设想交锋

在《财经》2016预测与战略年会上,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金融系主任宋敏称,在目前“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基础下,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本身的功能都没有发挥得很好,中间有一些协调问题,有顶层设计的问题。

针对当前我国现存的分业金融监管模式,业界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中一种是在维持现有“一行三会”的监管框架基础上,同时赋予央行各方面数据的统筹权限,甚至把其他监管部门纳入央行麾下,即对“一行三会”进行合并;第二种设想是在现行“一行三会”监管体制之上,新设级别更高的机构来负责统筹,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会让已有的监管机构变得更加冗杂。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西庆看来,新设立级别更高的机构应该仅在数据获取方面拥有统筹权利即可,在其他方面不应该拥有太大的权利,这样一方面在出现金融危机时,新设的机构可以通过统筹数据进行分析,另一方面还可以避免机构臃肿。

金融市场混业发展,分业监管乏力

值得注意的是,市场人士之所以要求对现存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根本原因在于现存的分业监管造成了监管混乱。“中国股市震荡反映出市场监管机制的缺陷,监管层不能实行统一监管不利于对市场风险监测,处置风险时难以拿出有效正确措施。”央行原副行长吴晓灵称。

从另一方面来看,近年来金融市场已经出现混业发展的趋势。“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已高度综合经营,机构层面混业大规模存在,信贷、理财产品混业也很多。”社科院前副院长李扬表示。

对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现实问题,社会各界认识较为相同,但对于下一步如何改革却出现较大分歧。针对前述合并“一行三会”的观点,吴晓灵表示,目前的种种矛盾并不是简单合并金融监管机构就能解决的。“我们要在金融产品的本质上达成统一的认识,要突破监管方面的地盘意识,真正实行功能监管。”而高西庆则明确反对合并,“我们目前的公共治理系统出的问题比能够解决的问题多很多。超级监管系统的出现可能会让市场无所适从”。

针对前述在现行“一行三会”基础之上新设级别更高的机构的观点,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巡视员魏加宁称,机构的委员可以来自“一行三会”,也可以涵盖行业协会以及专家学者,而且决策要透明、要有问责机制。魏加宁还认为,在纵向上,要分层监管,另外央行和金融监管都要有独立性。

互联网金融业内人士:混业经营望得到监管层的认可

“实际上,混业监管在目前已经成为了主流趋势。全世界都在混业监管,而我们却还在分业监管,全球如不混业监管就会导致金融问题,而我们是相反的,借鉴经验要谨慎。”李杨称。

“分业监管已难以适应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形势。”对于目前国内金融监管现状,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主任吕随启如是直言。今年的股市震荡暴露了各监管部门难以协调的问题,此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真空也凸显了分业监管的固有漏洞,吕随启称。

吕随启同时表示,实行混业监管是一个大的系统性工程,无论从立法还是机构设置上都需要重新确立,仍需要较长时间。那么如果我国混业监管机制得到落实,对于一线金融从业人士的影响会有哪些?

某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士坦言,从混业经营的业务层面而言,从业者更关心,各个经营机构能够从事哪些业务,监管层放开了哪些业务。

现在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已经在做混业经营,布局保险、基金销售等领域。然而不同于传统银行依据银行卡号的账户体系,互联网金融的账户体系可以满足用户的多种金融需求。如果一旦实行混业监管,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混业经营得到监管层认可,会吸引更多受众,但另一方面,也会面临来自银行等其他机构更加激烈的竞争。

资料补充:

今年初,银监会对监管组织架构进行重大改革,设立银行业普惠金融部,并将P2P等互联网金融业态归属其管理。7月18日,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基本大法”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落地。《指导意见》不仅明确了各个监管部门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相关业务分工,也划定了相关业务原则和底线等。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