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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纠纷案频出 最高法院正研究出台指导意见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王峰 2015-12-16 10: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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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互联网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品类正蓬勃发展。虽然监管机制还未落地,“但P2P、第三方支付、网络众筹等各类型民事纠纷案件都已进入法院。”一名最高法院法官介绍。

最高法院或在2016年通过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意见或司法解释等形式,指引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这是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12月12日举行的互联网金融与网络安全高端论坛上获得的消息。

记者亦获悉,银监会也已完成了一份P2P监管办法,或将在2016年公开征求意见。分业监管机制下,第三方支付、网络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品类的监管规则起草亦在央行、证监会的工作程序之中。

金融创新不能踩“红线”

今年6月份的股市波动后,一批案件陆续涌入法院,其中就包括P2P平台将资金用于股市配资,在股价暴跌引发强制平仓后出现的纠纷。

从2013年银监会的监管规则到今年十部委的指导意见,P2P“红线”始终清晰,即P2P平台不得将归集的资金搞资金池,不能提供担保,应明确其中介性质。

“P2P公司进行场外股票配资业务,基本都是形成了资金池。”北京市一名检察官说,“P2P场外股票配资业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本报记者得到的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5年6月,仅北京市检察机关就审查起诉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157件669人,涉案金额660亿余元,涉及投资人7.13万人。

上述检察官还介绍,大部分场外股票配资平台的背后都有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身影,这是因为第三方支付企业提供了远优于银行的便捷、经济、个性化的资金通道服务。

“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行政监管体系已经是各种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相对规范和成熟的,但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实施的犯罪活动仍然较为常见”,他说。

区分成熟与非成熟投资者 建立严格信披制度

最高法院课题组的报告认为,应该及时研究出台审理互联网金融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认真解决网络交易举证难问题,鼓励诉前调解。

“电子合同无痕、容易被篡改的特点,是法院审理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时的痛点。”一名最高法院法官说。

由于我国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缺少专门立法,普通诉讼程序法中也没有涉及互联网金融纠纷的有关规定,因此,在审理互联网金融纠纷时,关于证明事项、证明要求、证明责任等内容缺少统一的裁判标准,而投资者个人金融法律知识缺乏以及获取、保存证据的能力较弱,在与享有优势资源的互联网经营机构对抗时,多处于不利地位,在此情况下,最高法院课题组认为,法院有责任解决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报告还建议法院对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格式条款进行司法审查,维护金融投资者权益。这份报告披露,一些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服务协议中,有些规定明显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金融服务法学会副会长杨东认为,应建立投资者分类制度,区分非成熟投资者和成熟投资者。

“非成熟投资者可界定为所投资项目为2个以下的投资人,其投资总额,不应超过其净资产(不含常住房产、养老保险金)的特定限额。非成熟投资者累计12个月内对单一融资方的投资上限,也应受到一定限制。”杨东认为。

在此前提下,P2P平台和股权众筹集资门户应被禁止公开劝诱非成熟投资者,并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

“P2P平台、股权众筹门户和股权众筹发起人须以100%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投资者发布说明书、履行说明义务,金融监管部门须对其履行说明义务进行监督。”他介绍。

最高法院课题组的报告也认为,网络理财领域应建立严格的信披制度,网络理财产品投资到期清算后,应向投资者公布清算报告和详细的收益情况报告,允许一定数量、持有一定比例的投资者单独或者联合向理财产品的管理人、托管人查询基础会计资料和投资情况。

资料补充:

在对P2P监管细则的期待中,一些地方省市协会率先颁布了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继上海、广东两地的“网络借贷(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出台后,8月26日,在江苏省金融办指导下,由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制定的网贷平台信息披露(征求意见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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