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印度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的进口吡啶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决。
商务部认定,原产于印度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17.6%。
经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6年2月5日起,将印度涉案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17.6%。
本次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于2015年2月5日立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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