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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份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1.8%

来源:统计局网站 2016-02-18 09: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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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1.8%。其中,城市上涨1.8%,农村上涨1.5%;食品价格上涨4.1%,非食品价格上涨1.2%;消费品价格上涨1.5%,服务价格上涨2.2%。

1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环比上涨0.5%。其中,城市上涨0.5%,农村上涨0.5%;食品价格上涨2.0%,非食品价格上涨0.2%;消费品价格上涨0.6%,服务价格上涨0.4%。

一、各类商品及服务价格同比变动情况

1月份,食品烟酒价格同比上涨3.6%,影响CPI上涨约1.07个百分点。其中,鲜菜价格上涨14.7%,影响CPI上涨约0.37个百分点;畜肉类价格上涨10.8%,影响CPI上涨约0.47个百分点(猪肉价格上涨18.8%,影响CPI上涨约0.44个百分点);水产品价格上涨2.7%,影响CPI上涨约0.05个百分点;粮食价格上涨0.7%,影响CPI上涨约0.02个百分点;鲜果价格下降6.8%,影响CPI下降约0.12个百分点;蛋价下降3.9%,影响CPI下降约0.03个百分点。

1月份,其他七大类价格同比五涨二降。其中,医疗保健、衣着、教育文化和娱乐、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价格分别上涨2.9%、1.9%、1.7%、1.4%、0.6%;交通和通信、其他用品和服务价格分别下降1.6%、0.4%。

二、各类商品及服务价格环比变动情况

1月份,食品烟酒价格环比上涨1.4%,影响CPI上涨约0.42个百分点。其中,鲜菜价格上涨7.2%,影响CPI上涨约0.19个百分点;鲜果价格上涨4.0%,影响CPI上涨约0.06个百分点;蛋价上涨3.3%,影响CPI上涨约0.02个百分点;水产品价格上涨2.3%,影响CPI上涨约0.04个百分点;畜肉类价格上涨1.5%,影响CPI上涨约0.07个百分点(猪肉价格上涨2.5%,影响CPI上涨约0.07个百分点)。

1月份,其他七大类价格环比五涨一降一平。其中,其他用品和服务、教育文化和娱乐、医疗保健、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价格分别上涨0.7%、0.6%、0.3%、0.1%、0.1%;衣着价格下降0.4%;交通和通信价格持平。

2016年1月居民消费价格主要数据

  1月
环比涨跌幅(%) 同比涨跌幅(%)
居民消费价格 0.5 1.8
其中:城市 0.5 1.8
农村 0.5 1.5
其中:食品 2.0 4.1
非食品 0.2 1.2
其中:消费品 0.6 1.5
服务 0.4 2.2
其中:不包括食品和能源 0.2 1.5
其中:不包括鲜菜和鲜果 0.3 1.6
分类别    
一、食品烟酒 1.4 3.6
粮 食 -0.1 0.7
食 用 油 0.1 0.2
鲜 菜 7.2 14.7
畜 肉 类 1.5 10.8
其中:猪 肉 2.5 18.8
牛 肉 0.2 -0.1
羊 肉 -0.5 -9.5
水 产 品 2.3 2.7
蛋 类 3.3 -3.9
奶 类 0.0 0.0
鲜 果 4.0 -6.8
烟 草 0.0 6.5
酒 类 -0.3 0.0
二、衣着 -0.4 1.9
服 装 -0.4 1.9
衣着加工服务费 0.8 3.9
鞋 类 -0.3 2.0
三、居住 0.1 1.4
租赁房房租 -0.1 2.6
水电燃料 0.3 -0.7
四、生活用品及服务 0.1 0.6
家用器具 -0.1 -0.8
家庭服务 1.9 5.3
五、交通和通信 0.0 -1.6
交通工具 -0.1 -2.2
交通工具用燃料 -0.7 -7.1
交通工具使用和维修 0.3 1.5
通信工具 -0.4 -3.9
通信服务 -0.2 -0.3
邮递服务 0.1 0.8
六、教育文化和娱乐 0.6 1.7
教育服务 0.1 2.1
旅 游 3.7 3.7
七、医疗保健 0.3 2.9
中 药 0.4 4.1
西 药 0.4 2.3
医疗服务 0.2 3.0
八、其他用品和服务 0.7 -0.4

附注

1、指标解释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onsumer Price Index,简称CPI)是度量居民生活消费品和服务价格水平随着时间变动的相对数,综合反映居民购买的生活消费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

2、统计范围

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涵盖全国城乡居民生活消费的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和通信、教育文化和娱乐、医疗保健、其他用品和服务等8大类、262个基本分类的商品与服务价格。

3、调查方法

采用抽样调查方法抽选确定调查网点,按照“定人、定点、定时”的原则,直接派人到调查网点采集原始价格。数据来源于全国31个省(区、市)500个市县、8.3万余家价格调查点,包括商场(店)、超市、农贸市场、服务网点和互联网电商等。

4、基期轮换

2001年以来按照统计制度要求,我国CPI每五年进行一次基期轮换,2016年1月开始使用2015年作为新一轮的对比基期,前三轮基期分别为2000年、2005年和2010年。与上轮基期相比,新基期调查目录和规格品与国际标准更为接近,一些新产品新服务纳入其中,能进一步反映居民消费和经济结构的变化;同时,CPI权数构成也相应地按照居民收支调查最新数据进行了适当调整。新基期CPI调查目录参考联合国制定的《按目的划分的个人消费分类》(COICOP)和我局发布的《居民消费支出分类(2013)》(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201310/P020131021349384303616.pdf)进行了修订。经测算,本轮基期轮换对CPI环比数据基本无影响,对同比数据影响较小,约为0.08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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