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从商务部获悉,商务部初步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存在倾销。
2015年7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6年4月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在保证金比率征收方面,日本JFE钢铁株式会社为39%,其他日本公司(包括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为45.7%;韩国株式会社POSCO为14.5%,其他韩国公司为29.5%;欧盟公司为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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