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从发改委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保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17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规划建设、机组选型、网源协调、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发展热电联产做出了若干规定,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作用。
《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即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市、工业园区;以采暖热负荷为主的采暖型热电联产机组,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工业热电联产机组;公用热电厂和自备热电厂。
对于如何充分利用现有热力资源,《办法》中明确:一是优先对现有热电机组实施技术改造,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供热能力,如实施低真空供热改造、增设热泵等,充分回收利用余热,进一步提高供热能力,满足新增热负荷需求。二是应优先对城市或工业园区周边具备改造条件且运行未满15年的现役纯凝发电机组实施供热改造,以实现兼顾供热。三是鼓励具备条件的机组改造为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对于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如何与环境保护实施联动,《办法》中明确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应与替代关停燃煤锅炉和落后小热电机组挂钩,新建热电联产机组原则上应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现役机组要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改造范围内的项目,应按照国家节能减排有关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办法》再次强调燃煤供热锅炉和能效环保落后的小热电机组的替代关停,应关停而未关停的燃煤锅炉要达到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严格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地区的环保要求,限制燃用污染重的劣质燃料,鼓励因地制宜利用清洁能源供热,切实有效地提升燃煤热电能效环保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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