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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将排查“高收益”产品 建立非法集资黑名单

来源:网贷之家 2016-04-19 09: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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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意见》表示,将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高收益项目举报排查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等。

意见指出,建立异常账户举报处置机制,建立高收益项目举报排查机制,落实行业主(监)管部门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行业主(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一线把关职责,将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作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管。

并且要全面加强监测预警,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形成公安、金融、工商、税务、“一行三局”等部门和各大商业银行共同参与的常态化情报信息交换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

意见表示,依法开展涉案资产处置等善后处置工作,做好应急预案,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主管责任。发挥市委政法委的领导决策作用,推动公、检、法三家相互配合,建立起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协同作战机制。

此外,意见强调将加大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查处力度。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强化媒体自律责任,查处发布非法集资广告宣传行为。大力开展行业宣传。建立重大案件处置不力“一票否决”制。

以下为意见全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城管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6〕19号),有效化解各类非法集资风险隐患,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和金融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国发〔2015〕59号文,认真落实广东省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要求,充分认识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坚持疏堵结合、防打并举、标本兼治原则,进一步完善机制,落实责任,逐步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全面提高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水平,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非法集资高发态势得到遏制,存量风险及时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大案要案依法妥善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进一步健全,非法集资苗头问题得到及时处置;市民法律意识和辨识能力明显增强,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意识氛围逐步形成;金融生态环境不断优化,非法集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二、建立完善责任机制

(一)建立基层政府主体负责制。基层政府(包括区、街〔镇〕)是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各区要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工作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责人员,落实职责分工。各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要求,推动责任主体下沉,建立镇街主体负责制,充分发挥基层主体作用,调动辖内资源,统筹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各区政府负责)

(二)落实行业主(监)管部门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行业主(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一线把关职责,将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作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管。对需要经过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对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活动企业开展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预警工作。行业主(监)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广东省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监管清单》(粤府函〔2014〕283号)、《广州市行政许可经营事项牵头管理部门一览表》(穗商改办〔2014〕5号)确定。(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市工商局负责)

(三)建立目标责任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市区两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表彰奖励先进,鞭策落后。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追究失职责任。(市委组织部负责)

三、加强监测预警

(一)全面加强监测预警。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坚持早发现早打击,努力将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设立各级非法集资举报电话,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来电事项的登记、梳理、通报、移送工作。在接到举报信息后,认真进行核查,对确有风险隐患的企业综合运用提醒、调查、约谈、告诫等方式,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和警示。(各区政府、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

(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形成公安、金融、工商、税务、“一行三局”等部门和各大商业银行共同参与的常态化情报信息交换机制,由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非办”)定期收集汇总并通报给各成员单位及各区政府。(市处非办、公安局、工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等部门负责)。建立公安机关面向市处非成员单位和相关金融机构的经济犯罪动态情况通报制度,以此增强各单位、各部门对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风险决策和防控能力。(市公安局负责)

(三)建立基层信息员制度。建立街(镇)、社区信息员制度,调动基层群众力量,依靠群众,及时发现非法集资信息,群防群治,提高对非法集资监测和防范能力。(各区政府负责)

(四)建立高收益项目举报排查机制。各区政府对辖内各类经济活动信息进行监测、跟踪,从中发现、识别和判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信息和线索。对辖内号称“高回报、高收益”产品开展监测排查,加强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各区政府负责)

(五)建立异常账户举报处置机制。发挥金融机构监测防控作用,鼓励商业银行对各类账户交易中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定期批量小额转出等特征的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动进行分析识别,并向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有关异常账户的认定标准及风险管控制度,由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会同广东银监局研究制定,下发本市各商业银行执行。公安机关侦查异常账户,确认涉嫌非法集资但未达到立案标准的,可及时移交金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银监等部门予以行政处罚;金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银监等部门查处的异常账户确认可能涉嫌犯罪的,可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涉及行政、刑事的可由公安机关和有执法权限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展开联合执法。公安机关会同广东银监局与各大商业银行建立异常账户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包括快速查询、紧急冻结等工作事项,确保案件侦查过程中能够及时防止违法犯罪人员骗取、转移赃款。(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市公安局负责)

(六)加强对高风险企业的排查和分类处理。公安机关定期对报警报案的涉嫌非法集资的企业进行排查梳理,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立案打击,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或出现苗头但不够立案标准的企业,根据所属行业和地区,移交相关责任部门处置。各单位的排查情况作为情报信息汇总至共享平台,相关线索和工作建议由市处非办协调分流至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单位处理,确保在多个监管环节共同打击非法集资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执法主体比较难以清晰界定的案件或线索,可通过执法单位联席会议等形式会商确定。(市公安局、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市处非办负责)

(七)建立黑名单制度。积极整合各类信息资源,推动实现工商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公安打击违法犯罪信息、法院立案判决执行信息等相关信息依法互通共享,进一步发挥全国统一的信用共享交换平台作用,建立非法集资风险隐患记录,将拒不接受风险提示、拒不整改风险隐患、拒不落实政府监管指令的市场主体及其负责人,列入非法集资“黑名单”。将曾被执行相关行政、刑事处罚的企业和个人作为列入“黑名单”的依据;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个人,由公安、工商、房管、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部门按权限规定限制性措施,包括房屋租赁、公司注册、银行开户等事项,防止其重操旧业、危害社会。(市公安局、工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市中级法院、市处非办负责)

(八)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充分发掘群众的举报发现非法集资犯罪线索的防控作用,鼓励群众对身边的非法集资犯罪线索进行举报,探索设立奖励基金,利用“110”接报警系统和其他政务平台,建立实施面向社会公众的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有奖举报制度。(市公安局、处非办负责)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企业确实涉嫌非法集资刑事违法犯罪的,对举报的个人,由相关部门根据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市处非办、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负责)

四、完善打击处置机制

(一)加强部门间的协同联动。综合运用信用分类监管、定向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加强辖内市场主体的监管管理,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果。(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市工商局、各区政府负责)

(二)建立政法部门间高效配合的工作机制。发挥市委政法委的领导决策作用,推动公、检、法三家相互配合,建立起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协同作战机制。对资金链已断裂、风险充分暴露、主观诈骗恶意明显、社会影响恶劣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快侦快办,提高打击效能。把追赃工作贯穿于刑事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的全过程。加大追赃力度,充分运用各种侦查手段,依法追缴集资人及一般参与者的非法所得,并注重做好判后的继续追赃工作,消除集资人“执行刑罚即不用还钱”的侥幸心理,有效震慑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负责)

(三)做好应急预案,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主管责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于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加强舆论引导,制定统一宣传口径,适时对外发布,保证社会公众知情权。落实非法集资信访、维稳属地管理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不稳定因素和矛盾化解在当地。(市处非办、市委宣传部、市委维稳办、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各区政府负责)

(四)依法开展涉案资产处置等善后处置工作。严格遵守上级部门制定的处置工作方案,依法开展涉案资产查封、资金账户查询和冻结等工作。按照处置非法集资“三统两分”(统一办案协调、统一案件指挥、统一资产处置,分别立案、分别维稳)原则,依法妥善做好跨区域案件的处置工作。强化全局观念,加强沟通、协商及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共同解决处置难题,提高案件处置效率。探索引进法律、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参与案件善后处置工作,提升处置效率。(市处非办、市公安局、各区政府负责)

五、加大宣传力度

(一)加强综合性宣传。建立健全常态化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工厂、进社区、进家庭,实现广覆盖。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特别是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责任意识,最终达到使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能识别、不参与、敢揭发的社会效果。由市委、市政府的宣传部门协调,借助新媒体时代的信息传播形式,充分利用公益广告等平台,整合资源,推动宣传,形成共识,有效提高社会全面预防非法集资的整体水平。(市处非办、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区政府负责)

(二)加大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查处力度。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强化媒体自律责任,查处发布非法集资广告宣传行为。加强相关法律政策知识培训,提高广告审查人员、行政监管人员的甄别认定能力。加大执法处罚力度,严肃追究违法广告主体责任,净化市场环境。(市工商局、公安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城管委负责)

(三)大力开展行业宣传。各行业主(监)管部门结合本行业本部门实际,根据行业领域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本行业领域宣传教育活动。对案件高发、风险隐患聚集的行业及领域,加强对其性质及合法经营范围的宣传,引导行业主体及从业人员规范经营。(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

六、加大保障和考评力度

(一)加强基础支持工作。在当前非法集资高发、多发形势下,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编制、人员、经费等保障工作。各区政府要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加强交流学习,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市编办、财政局,各区政府、市处非办负责)

(二)建立重大案件处置不力“一票否决”制。对各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综合治理考评,建立重大案件处置不力“一票否决”制度。加大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指标权重,根据案件发生及处置情况综合评定得分,原则上发生非法集资重大案件的区,如处置不当,引发群体事件且控制不力,产生极大负面社会影响的,当年考评得分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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