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近日出台《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取消住房限购、限贷政策,购房人无需提供住房所在地户籍证明、纳税或社保缴纳证明。鼓励城镇居民和农民购买库存商品房,有条件的城市政府可对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按照上缴契税额度给予适度的购房补贴。
《意见》还在降低购房门槛、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减轻房地产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个人税收负担等方面做了多种规定,旨在进一步鼓励住房消费,化解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在购房信贷门槛降低方面,规定居民利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次买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在农民购房方面,采取灵活认定收入证明,采取按月、季度、半年或整年的方式,优化还款频率。
在公积金方面,申请贷款时取消住房套数证明、所购住房面积的要求。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房龄加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为40年。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及其与金融机构组合贷款业务。进一步提高实际可贷款额度。
在减轻房地产企业税费方面,企业纳税确有困难,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同时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在降低个人交易环节税收负担方面,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下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90平方米以上减按1.5%的税率征收。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下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90平方米以上减按2%的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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