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电气6月1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欣泰电气涉嫌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依法拟对欣泰电气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表示,欣泰电气存在如下违法事实:报送证监会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据悉,为实现发行上市目的,解决欣泰电气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欣泰电气总会计师刘明胜向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温德乙建议在会计期末以外部借款减少应收账款,并于下期初再还款冲回。二人商议后,温德乙同意并与刘明胜确定主要以银行汇票背书转让形式进行冲减。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初冲回,致使其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中国证监会认为,欣泰电气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IPO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关于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中“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和第二十条第一款“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
此外,中国证监会查明,欣泰电气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针对上述两项违法事实,证监会拟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共计832万元;对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温德乙给予警告,并处以892万元的罚款;对欣泰电气总会计师刘明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分别进行警告、罚款。此外,鉴于温德乙、刘明胜二人作为欣泰电气两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情节特别严重,证监会拟对二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据了解,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一旦欣泰电气日后收到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确认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情形,公司股票将被深交所暂停上市。而与其他暂停上市风险公司不同的是,“欺诈发行”这一违法行为具有不可纠正、不可消除影响的特征。届时,欣泰电气将不可避免走上退市道路,成为创业板第一家退市的公司,更将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被退市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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