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在沃尔玛宣武门分店买了可伶可俐清透净白洁面乳(柔肤型)和凯婷活泉快速美白保湿面膜(牛奶),第一次使用后就感到异常,称脸部红肿、痒痛、涨热,破损流脓,后被确诊为过敏性皮炎、接触性皮炎,治疗一年仍未痊愈。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沃尔玛宣武门店不能举证证明其所售商品合格,承担相应责任,终审判决该店赔偿李女士医疗费2452.22元、误工费340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财产损失43元,共计6902.22元。
出现异常
“脸流脓眼睛无法睁开恐怖到令人恶心”
据(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了解,2014年2月10日,李女士在沃尔玛宣武门店买了可伶可俐清透净白洁面乳(柔肤型)、凯婷活泉快速美白保湿面膜(牛奶)两种产品,花了43元。两天后,她第一次使用这些化妆品,结果用了之后就感觉到异常。
“我快速清洗后,发现脸部红肿、痒痛、涨热,然后变色、变硬、破损、流脓,眼睛无法睁开,半夜扒开眼缝照镜子,脸恐怖到令人恶心。”李女士回忆说。
李女士前后三次前往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和北京空军总医院就诊,分别被诊断为过敏性皮炎和接触性皮炎,建议休息数周和停用原化妆品,门诊治疗。
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官网显示,李女士购买的可伶可俐牌洁面乳属于美国强生公司旗下个人护理品牌,其生产企业为强生(中国)有限公司。该公司旗下还包括露得清、大宝等知名护理品牌。李女士购买的另一款化妆品——凯婷活泉快速美白保湿面膜(牛奶)则属于广州市今生有约美容连锁企业有限公司旗下产品,其生产企业为肇庆市清秀日化有限公司。清秀日化公司官网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集生产、研发、营销、专业OEM代加工于一体的中德合资日化企业,屈臣氏、索芙特、丰采等品牌都先后委托该公司进行产品开发及加工业务。
治疗一年 称伤痕无法治愈索赔 沃尔玛:销售商不存在过错
经过一年的治疗恢复,李女士仍对自己脸部恢复状况不满意,“我脸部的皮肤较毁容前变红、变黑,几处破损流脓处留下伤痕,根本无法治愈。几个月(以来),每天24小时不间断疼痛折磨,又不能遮挡,严重影响我的正常生活,除了必去医院治疗外,根本没脸面见外人,因此失去了喜欢的工作。”
数次就医,李女士称身体和经济上都承受了损失。为此,李女士找到了沃尔玛宣武门店,就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协商赔偿事宜。据李女士回忆,她找到了沃尔玛宣武门店,并向沃尔玛相关工作人员出示了购物小票、病历本等证据,沃尔玛在提供不出商品的出厂进货日期、卫生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下,最终拒绝了李女士提出的赔偿协商。
协商未果,李女士只好将沃尔玛宣武门店诉至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沃尔玛宣武门店赔偿医疗费2878.57元、误工费1200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财产损失费430元,共计20108.57元。
面对李女士的诉讼,沃尔玛宣武门店辩称:该店作为销售商与供货商有合同,合同中约定商品要符合国家标准,销售商不存在过错。沃尔玛宣武门店认为,李女士无法证明是使用了该店所销售的商品造成的伤害,李女士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 判沃尔玛宣武门店担责 赔偿近7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在使用沃尔玛宣武门店销售的化妆品后出现过敏反应,造成李女士就诊、误工损失,在庭审中,沃尔玛宣武门店不能举证证明其所销售的商品合格,故沃尔玛宣武门店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李女士要求赔偿医疗费,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并有相应的病历、诊断证明书为证,予以确认;对李女士提出的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也予以支持。
法院考虑到,李女士面部受伤及长时间治疗的客观情况,确实给其精神造成一定痛苦,因此沃尔玛宣武门店应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酌定为1000元。
2016年3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沃尔玛宣武门店赔偿李女士共计6902.22元。
法律解读 超市拿不出合格证明 故应承担责任
日前,承办此案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宋光接受了(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采访。“虽然她没有做产品检测,但通过购物小票和诊断结果,还是可以证明她是在使用产品后发生了过敏问题。”宋光说,沃尔玛宣武门店作为销售方,对于它所销售的产品有审查义务,在进货阶段,尤其像化妆品这类直接与人的皮肤接触的产品,需要有相应的进货手续,以便让销售商确认产品是否合格、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沃尔玛需要从手续(证明产品合格的相关证明)上尽到审查责任。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沃尔玛从一审到二审一直都未向法庭提交可以证明产品合格的全套相关证明,故此,法院认定沃尔玛宣武门店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消费者可对生产厂商追责
但起诉超市更便利
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红民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上述案件中,李女士除了可以选择销售方沃尔玛宣武门店作为起诉对象,也可以选择将上述涉案化妆品的生产厂商作为起诉对象。从此案法律事实来讲,不论是起诉销售方还是生产厂商,消费者的胜诉几率和索赔金额并无明显差别。
但马红民建议,如果有消费者遇到类似事件,将销售方作为起诉主体更便利。“从举证方面来说,消费者在销售方购买产品后,会有购物小票等证据,对今后案件的举证会有帮助;其次,从诉讼成本来说,起诉销售方也会比起诉生产厂商更为便利,一般情况下,消费者选择的购物场所大多会在自身日常活动的范围内,而起诉生产厂商,则意味着消费者要去生产厂商所在地进行起诉,从地域方面来看,起诉的成本会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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