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从香港政府网获悉,香港政府6月10日在宪报刊登《2016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修订条例》),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新结构引入香港。
《修订条例》主要修订《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及成立和该等公司及其业务的监管提供法律框架。《修订条例》的主要条文将自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香港政府发言人表示:“新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结构会使我们的基金注册平台更多元化,并会为基金经理缔造更为灵活的营商环境,吸引更多基金来港注册。”
发言人还表示,“引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与我们务求拓展不同类型的基金及销售网络,以及把香港发展成为基金产品的来源地的政策目标一致,从而有助进一步发展香港成为国际资产管理枢纽。”
目前,《公司条例》(第622章)对公司减少股本设有规限,因此,开放式投资基金只可以单位信托的形式成立,而不得以公司形式成立。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以公司形式成立,但却无须囿于一般公司现时所受的限制,可以灵活发行和注销股份,以便投资者认购和赎回基金。再者,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不会如根据《公司条例》成立的公司那样,受从股本中拨款作出分派的规限,而是在符合偿付能力和披露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从股本中拨款作出分派。
鉴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为投资基金工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将担任主要监管机构,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注册并加以规管。公司注册处会负责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成立为法团的事宜及法定企业文件的存档。
运作细则及各项程序事宜会在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制订的新附属法例(即《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中订明。
安信国际微信公众帐号对有关环节进行了梳理,为方便投资者更清楚地理解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运作和特点,摘录如下: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如何成立?
就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成立及商业登记事宜,将会设立“一站式”服务。香港证监会会先收取所有申请文件,当中包括证监会、公司注册处及税务局的文件 。证监会在信纳申请人符合注册规定后,即会向公司注册处发出注册通知书,公司并把相关成立文件及费用送交公司注册处。
在“一站式”服务下,公司注册处在向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发出公司注册证明书时,也会同时代税务局局长发出首次商业登记证。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成立为法团后,预计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企业文件基本上只须交付公司注册处存档。虽有关安排应能提升效率,因证监会需要审批基金型公司的成立。因此,成立所需要的时间仍有待了解。
股本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不受减少股本的规则所限而能灵活调整其股本以让股东可赎回股份,又不受从股本中拨款作出分派的规定而是在符合偿付能力和披露规定的情况下以可从股本中拨款作出分派。虽然基金股东未会处理日常管理, 但他们有权分享从管理和买卖基金资产所得的利润。
基金型公司的监管
基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运作与一般投资基金大同小异,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必须把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投资经理,而该投资经理须获证监会发牌或注册准予进行资产管理(第9类牌照)受规管活动。投资经理须遵守现有的规定及新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如现时的法规,私募基金只可向不多于50位专业投资者提出的要约,而有关股份或债权证应缴总代价不超过500万港币。
税制
离岸基金一直都以税制作招来。香港税制相对其他国家较为简单,但可否与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争一日长短?现时,就转让所有上市单位信托计划及以分配及赎回方式转让非上市单位信托计划的单位,均获豁免缴付印花税。至于利得税方面,不论属在岸还是离岸发售的基金均获豁免缴付利得税。因性质相近,同样的印花税豁免将适用于上市及非上市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因此,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将会是灸手可热的新型投资工具。
在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相关的法案获得香港立法会通过前,基金业仍可以常用的离岸基金作投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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