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今年首家IPO申请被否的企业。那么,该公司IPO申请被否具体原因何在?日前,证监会就此作出了详细的解释。
据介绍,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锦和商业存在以下情形: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材料显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目前承租运营的18个园区中,有越界创意园、越界·永嘉庭等13个园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使用情况与规划用途不一致,并且存在9个园区的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的情形。
发审委认为,锦和商业将承租的划拨土地用于向第三方客户租赁经营,且部分园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使用情况与规划用途不一致,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关于“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锦和商业提出,根据《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关于“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的规定,其承租划拨土地用于园区经营的行为应当得到政策支持。但是,在有关申报材料和聆讯中,锦和商业和保荐机构均未提出充足依据证实公司符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的主体资格,以及公司承租划拨土地向第三方出租行为符合“兴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的行为要件,因此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采信。
此外,《若干意见》规定,“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锦和商业承租有关划拨土地用于向第三方客户租赁经营的期限均在一年以上,但公司未提出充分依据证明其用地手续符合上述规定。上述情形可能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据此,发审委认为,锦和商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锦和商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对锦和商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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