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保险公司通过万能险资金购买的股票有没有投票权的问题,引起了业界的关注和探讨。
一些市场人士认为,根据中国结算的信息,万能险投资的股票登记在保险公司开设的万能险产品下面,而不是在保险公司名下,而保险公司代表万能险账户行使股票持有人权利,并无法律依据;保险公司代行万能险账户的权利需要履行什么样的法律程序,也没有依据。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万能险账户的股票投资不具备投票权呢?
要回答该问题,得先从万能险、保险公司和投资者是什么事实关系说起。
所谓万能险,是从英文Universal Life Insurance直译过来的,即万能的人寿保险,万能的意思在于,它是一款保费缴付灵活、身故给付可以调整的保险产品。
听起来这和国内的投资型保险是两码事,但其实原理还是一个:为了实现保费缴付的可调整性,保险公司为万能险产品开设了两个账户,一个是用作纯保障的风险保费,放在原保险保费统计口径中,保险公司需要对其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另一个叫投资款,放在投资账户里,保险公司拿去投资,按照一定的利率结算给投资者。在上市公司年报季报公告的前10大流通股中,时常可以看到“X保险公司X款万能险账户”的字样出现,资金就是通过销售万能险而来。
保险公司收到万能险的保险费后,根据精算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计算负债、确认营业收入。经计算、确认后的万能险保费(包括原保险保费和投资款)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负债,保险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要求把保险资金配置出去,形成保险公司的资产。
需要澄清的一点是,市场上普遍认为的万能险投资者角色,保险业的行话里面其实是指被保险人(假设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致),鉴于很多人购买万能险是为了赚取投资收益,因此被保险人与投资人的身份在这里是重合的。被保险人享有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利益和收益权,他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不是信托关系,也不是代持或者代管。
《保险法》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上明确,保险公司是负债经营。而按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解释,保险公司的基本运行模式是通过发行二级票据(保险合同)吸收负债,再在市场上购入企业发行的一级票据(股票或债券),形成资产。不论资产端运用是赚还是亏,都不可改变负债端保险合同的偿付责任。如果有保险公司因亏损而导致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该公司的保险合同责任将由保险保障基金代偿,或者因为并购而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寿险公司不得解散。
综上所述,在三者的关系中,以下事实应该是清晰的:保险公司负债经营,盈亏自负,是万能险账户的所有人;投资者让渡资金给保险公司,获得一定的保险保障和收益。万能险通过账户的设计,帮助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完成了这一功能。
再回到主题,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条件下,保险公司万能险账户购买的股票是不是不具备投票权呢?非也。因为保险公司是股票的所有人,这一事实是存在的。问题的出现是因为在投资主体多元化之下,现有法律法规存在滞后造成的,并不能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否认已经存在的事实关系。
其实,需要争取股东身份的,并非只有万能险账户管理人,还有基金账户、信托账户等均碰到过类似问题。
解决方案或许是,适应多元化的社会投资主体需要,扩大“股东”一词的外延,明确类股东、准股东的法律身份。相关部门应适时出台规定,明确以账户、信托和基金等形式投资的股东的法律身份,减少因法律界定不清晰带来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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