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港会计师公会公布,根据《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扩充条款,符合特定要求的香港会计师可以成为内地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根据之前的协定,香港会计师只可以担任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现在,只要香港会计师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就可以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一是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资格;
二是在内地有固定居所,每年在内地居留超过6个月;
三是所属会计师事务所由内地合伙人控制。
按照新规定,已在香港取得的审计工作经验等同于相等时间的内地审计工作经验,具有中国国籍的港澳永久性居民可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不过,内地居民合伙人在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决策中占有大多数的表决权,且受理申请人必须遵守内地法律和相关规定。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