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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昆仑燃气咸宁分公司等5家天然气公司因价格垄断被罚295.5万元

来源:新华社 作者:安蓓、赵超 2016-07-12 15: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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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12日称,在发展改革委指导下,湖北省物价局对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等5家天然气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的价格垄断行为进行处罚,共计罚款295.5万元。

这5家公司是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仙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大冶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江夏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石首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经查明,自2013年以来,这5家从事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相关服务的天然气公司,凭借在相关区域内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相关服务的特许经营权,通过与非居民用户签订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合同的形式,取得了在相关区域内非居民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并且滥用该市场支配地位,在非居民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经营成本、市场价格没有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剥夺了交易相对人自行选择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自行购买建设安装材料的权利,以不公平的高价收取非居民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费用。

具体违法行为如下:一是在非居民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经营和实际操作过程中,剥夺了交易相对人自行选择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自行购买建设安装材料的权利。二是收取的非居民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费用,明显大幅高于实际发生的经营成本。三是在非居民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中使用建设安装材料(含配套设备)的计费价格,大幅高于实际采购价格。四是非居民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费用和利润,明显大幅高于其他相同经营者。这些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的规定。

在调查过程中,江夏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和石首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主动配合调查,自觉进行整改,修订非居民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合同,允许非居民用户自主选择承建经营者,聘请第三方建设工程造价评估机构对非居民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费用进行评估,对非居民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有关服务和价格实行公开告知,起到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实际作用。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这两家公司从轻处罚,处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2%的罚款。对另外三家公司分别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4%的罚款。罚款共计295.5万元。

发展改革委称,对于天然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领域存在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将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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