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援引未具名消息人士报道,多家券商近日接到交易所窗口指导,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营业收入中,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比例若超过50%,将不能在交易所发债;
之前的规定是,有以下两种情形的发行人不得发行公司债券:被列入银监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监管类);最近三年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现金流入与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占比平均超过50%,且最近三年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与营业收入占比平均超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