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9日电(记者于佳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于8日发布并施行。办法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有关负责人对此做了解读。他认为,这是对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体现了“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精神,必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我国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备案管理性质是什么
备案管理的性质是什么?是否是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
办法中有多条规定有所涉及。如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备案,既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前,也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第十二条规定,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自愿向备案机构领取备案回执等。
该负责人指出,与行政许可不同,本办法规定的备案管理属于告知性备案,不是企业办理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以承诺书形式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备案机构仅对填报信息进行形式审查,领取备案回执也不是强制性要求。
他说,这与目前外资逐案审批制有着根本性区别,是方便企业、服务企业的“真备案”制度。
备案管理备什么
办法的适用范围问题也是征求意见过程中公众普遍关注点之一。
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执行。涉及目录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领域,不论金额大小或投资方式(新设、并购)均将继续实行审批管理;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于外国投资者投资其他领域或采取其他方式投资的,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该负责人特别指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变更事项,如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也将实行备案管理。
针对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这一特殊类型,外国投资者可仅在其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投资者基本信息或股份变更事项办理备案手续,进一步减轻了企业申报负担。
备案管理怎么做
根据办法,备案主要分为三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线填报和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备案机构3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并对申报事项进行甄别;备案人自行选择是否领取回执。
该负责人指出,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机构则包括两部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事中事后监管如何落实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改备案后,事中事后监管尤为重要。
该负责人说,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规定,商务主管部门与公安、国有资产、海关、税务、工商、证券、外汇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商务部若发现有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诚信问题至关重要。根据办法,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诚信状况的信息,将被记入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对于违反规定和拒不履行职责的企业,相关诚信信息将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除公示外,办法还对上述情形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并明确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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