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四板企业转战新三板变标准 “通过验收”不再为前置条件)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在此之前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的企业由四板转往三板的通道被监管层严控,对于由四板输送的企业,股转系统设置了一定的门槛。这一标准目前出现了变化。
11月9日,记者从多家券商处独家了解到,股转系统挂牌部下发最新通知拟调整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企业申请挂牌新三板的标准。
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在近两年的发展越发明晰,四板市场和新三板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流通效应,作为更高一级的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的企业多有转投新三板的打算。
天交所等市场或受益
在此次调整之前,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的企业如果想申请在股转系统挂牌转让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企业挂牌所在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的规定;第二个条件则是挂牌公司必须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条件。
因此,股转系统于今年4月提出,尚未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区域的交易所,对于在《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发布(2013年12月13日)之后在这些交易所挂牌的公司暂不受理其挂牌公开转让的申请。这一决定对以云南股权交易所等尚未被验收的四板市场来说造成了很大困扰。
而本报记者获悉,此次最新政策中值得注意的一条变化便是对是否通过联席验收这一前置条件进行松绑。
“关于区域市场挂牌公司申请在股转系统挂牌,在符合38号文规定及业务规则的基础上,结合监管实际,股转系统将标准调整。”一位接近股转系统的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
记者了解到,此次提出的新标准中也同样有两条。
一是,申请挂牌公司曾在区域股权交易场所进行挂牌,但未进行融资及股权转让的,公司应在向股转系统提交申请挂牌文件前在区域股权交易场所停牌,并在股转系统挂牌前完成区域股权交易场所摘牌手续。
二是,股转系统要求如果申请挂牌公司曾在区域股权交易场所进行融资及股权转让的,应严格遵守38号文的规定,除完成前述停牌及摘牌手续外,报告期内不得存在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或是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少于5个交易日。
另外,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申请挂牌的公司权益持有人累计超过 200人也将无法通过。
“可以看出与此前的监管政策相比,已经没有了一定要通过联席验收这项要求。”中信证券一位分公司新三板项目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事实上,记者了解到股转系统尽管取消了联席验收这项要求,但联席验收的一些核心要求仍旧存在。
或是监管明确信号
11月9日,天津股权交易所执行总裁韩家清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已经)把交易制度从‘T+1’改为了‘T+5’,也对因历史遗留问题而存在的几家股东人数200人以上的挂牌企业进行了终止挂牌交易等处理,目前已经符合了清理整顿验收标准。但清理整顿验收工作是以省级行政区划为单位进行‘打包’验收,我们正在等待验收结果。”
一位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的人士也表示,“第二条内容就是联席验收要求的核心内容体现,因此可以理解尽管股转系统取消了前置要求,但对一些核心实质性的问题依然没有放松。”
证监会主席刘士余9月以来频繁走访区域股权交易中心,记者了解到,先后对天津股权交易所、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等几家规模较大的交易所进行了调研。
等待证监会解决区域市场问题并不只有暂停接收一项。目前,对于四板市场来说最重要的仍旧是监管靴子落地。在2015年6月26日发布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但征求意见早已截止,该政策的正式版却迟迟没有发布。
一位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会员单位的人士表示,“意见稿中指出,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其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外的企业提供服务,但目前一些规模较大的股权交易市场中都有来自外地挂牌的企业。”
而一位华中地区人士则讲道:“有关四板市场的监管始终没有明确的监管政策出台,除了和三板已形成差异化的发展之外,四板仍需要有一个监管方向的定调,希望这次股转系统政策的变化是一个信号。”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