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保监会规范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
为提高离岸再保险交易的安全性,保护境内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分出人的合法权益,防范离岸再保险人的信用风险,促进再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保监会近日起草了《中国保监会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并于今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出台的背景是: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参与我国再保险市场的离岸再保险人不断增多,我国离岸再保险分出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逐步凸显。由于离岸再保险人具有分布广、境内无机构、无法直接监管、信息不对称等特点,其信用风险是各国再保险监管的重点和难点。目前,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通过建立离岸再保险人保证金制度,降低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提高离岸再保险交易的安全性。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研究建立离岸再保险人保证金制度,是落实《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防范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促进再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016年正式实施的“偿二代”已经考虑了担保措施对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的影响。针对离岸再保险人有无担保措施,“偿二代”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规定,境内保险公司在计算分出业务的资本要求时适用不同的风险因子,但未对何为认可的担保措施作出规定。
因此,我国亟需建立与“偿二代”对接的离岸再保险人保证金制度,明确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的具体要求。
《通知》主要从适用的对象和范围、担保的形式和范围、担保措施的具体要求以及在偿付能力评估时担保措施的使用等方面,对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的有关事项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通知》认可的担保形式包括存款资金、备用信用证和其他保监会认可的担保措施,并规定担保措施的覆盖范围是境内再保险分出人对离岸再保险人的信用风险敞口,即应收分保款项和应收分保准备金。
《通知》规定了备用信用证开证机构应满足的资质要求,并规定在备用信用证的开证机构不满足资质要求时,备用信用证应由满足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保兑。《通知》还规定,当开证机构或保兑机构不再满足《通知》的资质要求时,离岸再保险人应选择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签发新的备用信用证或保兑函。
同时,《通知》还规定境内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评估,在适用有担保措施的风险因子计算其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最低资本时,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风险暴露,应以离岸再保险人为该再保险合同提供的符合通知要求的担保措施的合计担保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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