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保监会就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等征意见)
据保监会11月24日消息,为适应保险中介市场改革创新要求,进一步完善保险中介监管制度,保监会起草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险经纪人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经纪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同时在两个以上公估机构从事业务;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公估从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公估报告;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签署虚假公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公估报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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