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商务部对日韩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续征反倾销税)
12月30日从商务部获悉,商务部公告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主要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能够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包括长途网、市内城域网,以及接入网等在内的通信骨干网。
商务部公告规定,对所有日本公司征收46%的反倾销税,对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征收9.1%反倾销税,对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征收7.9%反倾销税,对其他韩国公司征收46%的反倾销税。
2009年5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36号公告,决定由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继承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7%的反倾销税率;以LG电线株式会社名称向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韩国其他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倾销税率。
2013年3月1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9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3月5日起,将原产于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由之前的7%提高至9.1%,将原产于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由之前的2.3%提高至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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