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晚间,金徽酒(603919)发布公告,回复交易所对公司相关媒体质疑事项的问询函,澄清媒体质疑。公司股票将于5月18日复牌。
5月12日,有媒体指金徽酒历年前五大客户实际纳税额对应的销售收入与公司披露的数据相差甚远,实际走访中更有经销商矢口否认公司公示的数据为真实销售数据。当日早盘,金徽酒股价跌停。同日下午,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
金徽酒称,公司已建立经销商销售先款后货、定期对账等销售有关内控制度,历年前五大客户收入真实、准确。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在上市前经中介机构核查,公司主要客户稳定,销售数据真实;不存在年底大量囤货、次年大量退货的情形;主要经销商与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或关联方与其经销商不存在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不存在与经销商串通,通过期末集中发货提前确认收入、或放宽信用政策等方式换取收入增加的情况;不存在虚构经销商与公司的全部或部分交易。
销售制度可保障前五大客户收入真实准确
金徽酒称,公司经销商销售实行“先款后货”制度,收到货款后再发货。销售公司在收到货款后,核实货款金额与经销商订单金额的一致性,确认货款为经销商订单货款,之后向经销商配送货物,并根据货物实际出库单、经销商确认的送货回单、货款支付凭据开具销售发票,财务部门会计人员根据上述资料确认销售收入。
同时,销售公司与经销商建立了定期对账制度,销售公司通过经销商银行账户备案、约定结算方式、定期对账、定期内部审计等方式,定期将收到的货款金额及付款账户与经销商进行核对,由经销商确认所有付款账户与经销商之间关系,以保证经销商付款金额与发货金额的一致性,保证销售收入真实实现。
销售收入真实性上市前经中介机构逐项核查
公告显示,上市审核期间,中介机构已按监管要求逐项落实对金徽酒财务会计信息核查。针对金徽酒经销商收入真实性问题,执行了经销商实地走访、实地走访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分析产量及期末存货真实性、评价金徽酒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分析金徽酒销售及回款的真实性等核查程序。
经核查,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经销商覆盖甘肃省90%以上的市县,多数经销商与公司合作多年,主要客户稳定;与主要客户的销售真实;主要客户向公司采购产品已实现最终销售,库存合理,不存在年底大量囤货情形,也不存在次年大量退货的情形;主要经销商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或关联方与其经销商不存在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不存在与经销商串通,通过期末集中发货提前确认收入、或放宽信用政策等方式换取收入增加的情况;不存在虚构经销商与公司的全部或部分交易。
合并口径统计形成前五大经销商销售数据
金徽酒公告称,公司结合白酒经销商特征及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合并口径统计对经销商销售额。
金徽酒的销售实行白酒行业通行的经销商模式,并积极鼓励经销商向乡镇市场深度分销,由经销商负责管理下属分销商。经销商向公司支付货款时,除经销商对公账户付款外,还存在其股东、家庭成员、亲属或店员、分销商直接向公司支付货款的情形。公司合并计算并披露经销商及其股东、家庭成员、亲属或店员、分销商销售额。
2012年至2016年,公司前五大经销商销售回款中经销商对公账户回款比例分别为7.27%、1.69%、3.81%、25.77%、25.90%,其他回款皆为经销商股东、家庭成员、亲属或店员、分销商直接支付货款。
对于此前媒体报道所涉经销商的销售收入,金徽酒表示,公司长期对经销商进行库存管理,公司业务人员或市场专员定期对经销商检查库存,如发现高于核定的库存常量,公司再不收款发货,以维持经销商库存合理水平,保证市场平稳。通过定期盘点经销商库存,上述经销商期末库存合理,不存在年底大量囤货情形,也不存在次年大量退货的情形,经销商向公司采购产品已实现最终销售。
公司五年累计缴税17.01亿元,经销商是独立的纳税主体
公告同时称,2012年至2016年公司累计实现营业收入55.41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7.27亿元,累计缴纳各种税收17.01亿元,其中消费税7.77亿元、增值税5.12亿元、企业所得税2.49亿元。经销商为公司重要商业合作伙伴,但其独立纳税,公司无法掌握经销商是否正确、完整地履行纳税义务的信息。